枣庄市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 对象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事项类别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备注 |
1 |
律师执业监督检查 |
律师事务所 |
1.《律师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第六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3.《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4月7日司法部令第121号)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管理办法》(2009年9月21日司法部令第119号发布,2019年3月16日司法部令第143号修正)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后,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书相应栏目内填写考核年度、考核结果、考核(备案)机关、考核(备案)日期;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的内容登记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第十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对执业证书保管不善或者违法使用执业证书的,由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4月8日,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律师执业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律师事务所抽查比例为5%,每年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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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证执业监督检查 |
公证机构 |
1.《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第一章第三条:年度考核,由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组织实施。第四条:年度考核的内容为上一年度(以下称考核年度)公证机构在下列方面的情况,重点考核公证机构的执业情况、公证质量监控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
公证执业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公证机构总数的5%, 每年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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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司法鉴定执业监督检查 |
司法鉴定机构 |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二)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情况;(三)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四)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五)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等措施。 |
司法鉴定执业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司法鉴定机构抽查比例为5%,每年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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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监督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山东省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第四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工作,审核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等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机构总数的5%,每年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