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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08
  

  

 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的通知


枣司发〔2019〕23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司法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司法厅等《关于开展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涉行政审批事项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废止或修订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对现行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范围是全市现行有效的规章和各级政府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不能仅依据文件名称判断,要结合文件内容全面分析,未经“三统一”却仍在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一并清理。

二、清理标准

各单位要结合机构改革情况,依据近年来“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促进公平竞争、扩大对外开放、减少准入限制、加强投资促进和保护等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各项工作要求,切实解决制度建设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努力做到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相应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1)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或者与中央、省委的改革决策相抵触的;

2)制定主体不适格、部门职能已调整或者调整对象已不存在、调整的法律关系已发生重大变化的;

3)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项目或者措施的;

4)违法减损公民、法入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5)存在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不符合精简审批流程的相关规定的;

6)没有按照规定实行“一次办好”集中审批,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的;

7)不符合“减证便民”改革要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证明事项的。

三、清理方式

本次清理按照“谁起草、谁清理”和分级清理的原则进行。因机构改革或者部门职能调整导致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与实施部门不一致的,由实施部门进行清理,起草部门做好配合;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

有关部门对起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提出处理建议,其中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的,要列明依据和理由。属于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建议报市司法局审查;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由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清理结果填写《政府规章清理建议统计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统计表》《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1-4)。各区(市)司法局负责安排部署本行政区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4),并形成规范性文件清理报告。各区(市)、各部门清理结果同时在网站公布。各单位请于8月底前将上述材料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市司法局812室(邮箱:zzsfzb@163.com)。

联系人:

王林娜   3223665(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

    3312253(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

 

附件:1、政府规章清理建议统计表

     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统计表

3、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4、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枣庄市司法局  

2019年7月8日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