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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庄市法治环境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3
  

各区(市)党委依法治区(市)办、枣庄高新区政法委,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力量,规范法治环境监督员工作职责,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现将《枣庄市法治环境监督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枣庄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8月23日

枣庄市法治环境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规范法治环境监督员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机制,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和满意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治环境监督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家、法律工作者、新闻记者、群众代表等人员中选聘。

法治环境监督员为自愿、义务性质,聘任期间不脱离原工作岗位,不领取劳务报酬

第三条法治环境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监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熟悉政策法规、执法、司法、守法普法等工作,具备与履职相应的法律、政策等专业知识和能力,支持法治枣庄建设

(三)热心法治环境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监督活动,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反馈法治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四)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具备开展监督工作的时间精力和身体条件,资深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标准

第四条法治环境监督员的选聘程序:

(一)由市委依法治市办向社会发布法治环境监督员选聘公告,采用本人自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候选人员范围;

(二)由市委依法治市办组织人员对应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形成拟聘请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三)对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人员,颁发聘书和监督员证。

第五条  法治环境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在市委依法治市办统一组织下,积极参加法治枣庄建设相关的学习、会议、督察、调研、考核和培训等工作

(二)规范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法治环境建设的各环节进行监督,深入了解法治建设方面以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提出书面建议意见。每人反映问题或建议每年不少于1个,可以联名反映;

(三)受邀列席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依法治理相关会议,或参加相关专题调查、研究活动;

(四)宣传枣庄优化法治环境相关制度、规定、措施及工作成效;

(五)依法参与其他法治环境监督工作事项。

第六条  法治环境监督员享有的权利:

(一)对被监督单位及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解;

(二)获取监督工作需要的文件和资料;

(三)应邀参加法治枣庄建设相关工作会议;

(四)按要求开展法治监督活动;

(五)参加法治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

第七条  法治环境监督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根据市委依法治市办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自身行为;

(二)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发表处理意见或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三)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履职过程中,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

(四)不得从事有损于法治环境监督员形象或与法治环境监督员身份不相称的活动

(五)反映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公正客观;

(六)不得以监督员名义从事与优化法治环境监督工作无关的社会活动。

第八条  法治环境监督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法治监督活动,不履行法治环境监督员职责和义务;

(三)滥用监督权、或者利用监督权谋取私利;

(四)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治环境监督员;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治环境监督员的。

法治环境监督员在聘任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法治环境监督员的,由本人向市委依法治市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停止相关聘任工作。

第九条  法治环境监督员每届聘期为2年,聘期满后聘任自然终止。聘期内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条  市委依法治市办负责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法治环境监督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负责法治环境监督员监督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联络协调;

(三)收集和汇总法治环境监督员意见、建议和要求,登记建档后转交法治建设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向法治环境监督员反馈;

(四)对法治环境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由市委向监督员所在单位或组织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一条  法治建设相关责任单位要支持和配合法治环境监督员开展工作,对确实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合理合法的建议应当及时采纳。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依法治市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