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可在收到省级政府或国务院部门原级行政复议决定后的60日内申请裁决。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作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属法人,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3.有律师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复印件;
4.具体行政行为文书和省部级行政机关原级行政复议决定;
5.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提交推选1至5名代表的授权委托书,由全体申请人签字。
6.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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