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男,2004年3月出生,市中区税郭镇人。2021年11月8日,因强奸罪被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21年11月19日起至2026年11月18日止。2021年11月19日交付市中区司法局执行。
2022年2月23日,梁某某因无故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活动,被市中区司法局给予训诫处罚。2022年3月7日,梁某某因再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市中区司法局给予警告处罚。2022年12月29日,梁某某因私自外出,被市中区司法局给予警告处罚。
梁某某在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2023年1月11日,市中区司法局经研究决定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向法院送达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情况说明、证明材料,同时抄送市中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1月18日,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