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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8
  

枣司发〔2019〕18号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司法局,枣庄高新区政法办公室:

     为进一步确认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2号)和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现就做好全市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次清理工作按照“统一安排部署、分级组织实施、部门共同参与”的原则,采取部门自查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在市、区(市)两级同步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自查,市、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市司法局负责全市清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区(市)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范围是全市各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具有法定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

     行政执法人员包括:持有《山东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持有国务院部委或者其他机关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拟申领《山东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三、清理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清理

     全面梳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机构性质、执法主体类别和执法职权类型等基本情况,重点核查行使的行政执法权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现行有效;行使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授权依据是否充分;委托执法的,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委托依据,委托手续是否完备,委托权限是否清晰。

     (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

     全面清理审查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对已经领取《山东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核查是否正式在编、在执法岗位,凡不符合该条件的,一律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由各行政执法机关收齐后交至本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国务院部委或者其他机关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核查发证机关、人员数量、证件编号及证件制发依据,凡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应当申领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山东省行政执法证》;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将行政执法人员名单(附件4)报送本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备案。拟申领《山东省行政执法证》的,审查是否为正式在编、在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

     四、清理步骤

     本次清理工作依托“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前完成。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梳理确认阶段(4月28日—5月20日)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照机构改革后“三定”规定,结合部门“权责清单”,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自查,填写《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登记表》(附件1),形成《行政执法主体清理自查报告》(附件2),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并附表格电子版、“三定”规定复印件等材料,于5月10日前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后,于5月20日前登录平台(登录地址为http://123.232.119.108:9080/xzzf),修改完善行政执法主体基本信息,完成行政执法主体初始化。机构改革后新增的行政执法主体,可依托平台注册新的管理账户,完成行政执法主体初始化。市、区(市)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核意见经本级政府审定后,于5月31日前以政府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阶段(5月20日—5月31日)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对照执法依据,进一步细化执法权限,明确执法岗位,确定执法人员,填写《行政执法人员清理自查报告》(附件3),梳理形成《行政执法人员名单》(附件4),出具行政执法人员编制证明文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与表格电子版一并于5月31日前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

     (三)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录入阶段(6月1日—6月15日)

     为确保清理工作严密准确,5月31日将对平台内原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全部予以注销。自6月1日起,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托平台,重新录入清理后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通过后,逐级报省司法厅审定。

     (四)总结汇总阶段(6月15日—6月20日)

     各区(市)司法局汇总本地区清理工作情况,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示;总结清理前后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变化情况及原因,形成总结报告,并填写《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5),加盖单位印章,与表格电子版一并于6月20日前报市司法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是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全市各级政府机构改革即将完成,执法主体、执法职能和执法人员均有较大调整。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认识,提高站位,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严格梳理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职权和行政执法人员,为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奠定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科学谋划,周密部署,确保按时完成清理任务。各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调度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格审查把关。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是本次清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机关填报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要严格审查标准,按要求梳理、审查、填报相关信息材料,确保本部门各项信息数据准确无误。各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审核,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坚决予以清理。

     (四)做好统筹协调。为确保清理工作与机构改革有效衔接,清理期间,暂不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发放等工作,相关情况已经通过省司法厅官网(www.sdsft.gov.cn)向社会公告。各级各部门要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在执法活动中向行政相对人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将清理工作有关材料和1名清理工作联系人员名单(附件6)报市司法局执法监督科,其中人员名单(电子版)于4月30日前报送。

     联 系 人:王福田

     联系电话:3312253

     电子邮箱:zzfzb2010@163.com

     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登记表

               2.行政执法主体清理自查报告    

               3.行政执法人员清理自查报告

               4.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5.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情况汇总表

              6.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管理员报名表

 

 

枣庄市司法局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