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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1
  

枣政法字〔201833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40号)要求,现就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各区(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有违反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二、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主要实施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各区(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区(市)或者市政府各部门按照程序自行清理。

       三、清理要求

       各区(市)、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依据《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意见》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意见》不一致,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四、结果报送

       各区(市)、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清理,并填写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将纸质版(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版于9月28日前报送市法制办监督科,地址:枣庄投资运营大厦408房间,邮箱:zzfzb2010@163.com。

      五、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时间紧,要求高,涉及面广,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和清理任务的分解、落实,明确专门科室和专门人员,确保领导到位、人员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保证按时完成清理工作任务。联系人:王福田, 电话:3312253。

 

      附件:区(市)、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