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做好我市证明事项清理情况的汇总和填报工作,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枣政办字(〔2018〕40号)的要求,市法制办编制了证明事项清理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市直各部门(单位)严格按照统一编制的表格汇总和填报有关清理情况。
2、所有表格请报电子版(Word格式)和纸质版(盖单位公章)。报送地址:市法制办监督科(枣庄投资运营大厦408房间),邮箱:zzfzb2010@163.com。
3、市直各部门(单位)清理目录(附件1),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清理目录(附件2)于2018年9月12日前报送市法制办。没有证明事项的单位除报送上述表格外,还要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对保留的证明事项,要编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附件3),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并根据设定依据的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清单最迟于2018年10月20日前报送市法制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4、纳入本次清理范围的证明事项是指在实施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时,需办理人提供的由第三方出具的各类证明材料。身份证、结婚证、学历学位证书、营业执照、驾驶证、户口本等个人现有证照不是证明事项。界定证明事项需把握三个特征:一是属于依申请事项,二是由第三方出具,三是具有对某种状况确认的性质。例如,⑴作为已提供证明材料的补充证明,如婚姻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户籍证明等。⑵由相关部门(单位)出具并重新加盖印章的原始材料复印件,如由房屋档案馆加盖印章的规划审批建筑平面定位图。⑶由相关部门或所在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出具(盖章)的表明本人状态的证明,如工作证明、家庭困难证明、无职业证明、居住证明、监护人证明、助残证明、学生社会实践证明等。⑷需第三方盖章的申请表、审批表,如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审查表、高层次创新人才政府扶持资金审批表等。⑸补充证明或再证明材料,如部门(单位)出具的确认函、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证明事项不限于上述罗列类型。
5、所有表格由索要单位(即要求办理人开具证明的单位,比如,人社局要求办理人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索要单位是人社局,开具单位是公安局)填写。
6、证明名称:梳理具体证明事项并规范填报证明名称,用短语形式表示,用语应简洁,如:无犯罪记录证明。
7、证明用途:填写使用证明所办理的具体事项,要列明何人+何事+其他。如:收养人申请子女收养登记时,需提交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常住地居(村)委会开具生育情况证明或无子女证明。
8、设定依据: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顺序填写。填写设定依据时,如果上位法授权下位法作出具体规定的,一并写出下位法的具体内容,以设定依据效力最高的填报效力层级。
9、办理指南由开具单位明确办理地点、具体承办机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以及需要提供的材料等。要按照“一次办好”的要求,对行政权力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中的兜底性条款进行清理,严禁办事指南中出现兜底性条款。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将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联络员名单(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于9月4日前报市法制办监督科。联系人:崔晨,王福田,联系电话:3312253。
附件:1.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目录
2.区(市)、枣庄高新区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目录
3.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9月3日
附件1
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目录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人: 填表日期: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实施层级) |
取消/建议保留(理由及措施) |
备注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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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市政府规章设定证明事项 项,取消 项,建议保留 项。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 项,取消 项,建议保留 项。 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 项,取消 项,建议保留 项。 |
备注: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保留。
附件2
区(市)、枣庄高新区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目录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人: 填表日期: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实施层级) |
取消/建议保留(理由及措施) |
备注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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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 项,取消 项,建议保留 项; 政府部门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 项,取消 项,建议保留 项。 |
备注:政府规范性、政府部门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政府规范性、政府部门范性文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设定的证明事项建议保留。
附件3
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人: 填表日期: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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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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