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政法字〔2015〕17号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行政权力事项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发〔2014〕24号),各部门(单位)对2012年梳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修改完善并报送我办审核,现已审核完毕,请各部门(单位)按照以下要求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一、公布形式
各部门(单位)以红头文件(格式见附件)的形式印发修订后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文件印发之前要按照《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公布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枣政办字 [2011]99号)的要求报送市法制办进行登记备案编号。文件印发后,市法制办统一在政府网站公布各部门(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各部门(单位)同时在本部门(单位)网站进行公布,接收社会监督。
二、公布日期
2015年7月31日前。
三、内容要求
各部门(单位)要对重新修订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严格把关,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档次设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要避免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出现因裁量档次设置不合理而难以执行的现象。各部门(单位)公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与责任清单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部分保持一致。
2015年7月15日
附件: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模板
XXX〔2015〕XXX号 签发人:
XXX关于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XXXX(公布范围自行确定):
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行政权力事项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发〔2014〕24号),我单位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认真梳理,现予以公布。
一、执法依据
我单位共实施法律、法规、规章XX部,其中法律XX部,行政法规XX部,部门规章XX部,省地方性法规XX部,省政府规章XX部。
二、行政处罚
我单位实施含裁量权的行政处罚XX项,经细化后XX项。
附件:1、执法依据登记表
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年 月 日
附件1
执法依据登记表
序号 |
法律法规名称 |
制定机关 |
实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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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类别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裁量标准 |
备注 |
X X管理 |
1 |
损坏XX |
《XX法》第XX条:“违反本法第XX条的规定,造成XX损坏的,由XX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损坏5平方米以下,能及时清除的 |
处200元罚款 |
|
一般 |
损坏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1000元罚款 | |||||
较严重 |
损坏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
处2000元罚款 | |||||
严重 |
损坏50平方米以上的 |
处3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损坏特别严重,影响XX或造成XX事故 |
处50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