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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5-05-08
  

    《条例》的调整范围。调整范围也就是本《条例》所指的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在于解决监督对象的问题,即对什么实施监督。本《条例》所指的行政执法监督,仅指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即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政府对其所属部门、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不包括外部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的专门监督。因此,本《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明确行政执法监督的体制,在于解决由谁来负责监督的问题,即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是谁。《条例》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即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监督,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三是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条例》规定了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内容。《条例》第二章采用列举方式,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和监督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各种行政执法行为,既包括监督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的合法性,行政执法裁量权的合理行使以及执法程序的合法、正当,也包括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的有关实施情况;既可以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实时监督,也可以通过规范执法权的行使进行整体监督,可以说涵盖了行政执法工作的方方面面。

    行政执法监督基本措施。《条例》具体规定了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十项基本措施,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认证制度、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从这些措施的具体内容来看,基本上涵盖了对行政执法行为从事前、事中,到事后的完整链条的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实施。一是监督程序。《条例》第三章明确了规定了监督计划、监督方式、调查取证等内容,建立了约请谈话制度,即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等比例较高的,可以约请该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二是监督处理。《条例》第四章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机关通过监督检查等方式,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督促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逾期没有纠正的,由监督机关根据行为的性质、程度等,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处理决定。三是责任追究。《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十一种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情形,主要涉及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监督内容和措施履行相关职责的;未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拒不执行监督处理决定或拒不报告决定执行情况的等等。有其中一种或几种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八条针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六种违法违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同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政府法制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具体承担监督工作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方式和程序履行监督职责,忠于职守,秉公处理。如果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监督职权谋取私利等等情形,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由省人民政府收回其监督证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