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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关于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03-20
  

 

鲁府法发[2015]4号

各市政府法制办,编办,省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尽快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督体系,现就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改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一)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要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省委十届十次全委会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法治山东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将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改革作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因此,加快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改革试点步伐,建立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健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是我省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策的重要举措。

   (二)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改革,是落实《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需要。《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将于2015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地方性法规,对行政执法监督体制、监督内容、监督措施、监督程序、责任追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确立了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等10项基本制度。《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体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改革,是破解当前行政执法监督面临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近年来,我省各地、各部门不断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还存在诸如执法监督体制不健全,执法监督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监督主体、措施、内容不明确,执法监督程序不完备等问题,迫切需要推进和深化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改革,探索行政执法监督的新方式和新路径,为完善我省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最终实现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奠定扎实的基础。

   (四)外省区行政执法监督体制的改革实践,为我省创新监督体制机制提供了有益借鉴,也使得我省的改革工作迫在眉睫。近几年来,黑龙江、广东、广西、江苏等省区按照国务院依法行政的总体部署,先后开始探索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改革新路径。各地通过设立行政执法监督局、组建专业的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制定配套法规规章等方式,从组织上和制度上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了保障。从监督体制改革实践来看,各地通过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有效避免了大量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发生,大大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

    二、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目标,以建立“主体明确、职责明晰、保障有力”的监督体制和完善“制度健全、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监督机制为主要内容,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以加强队伍建设为保障,科学、有序地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实施原则。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以及《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立法精神,围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认真做好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2. 因地制宜原则。充分借鉴已有的改革经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建立符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的行政执法监督运行机制和模式,更好体现行政执法监督“主动、有效、便捷、公正”的特点,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3. 改革创新原则。立足于破解当前监督主体广泛、监督内容多样、法律关系繁杂的困局,大胆创新,依法规范和完善监督制度,明确监督主体及其职责,逐步实现一级政府明确一个监督部门、一个部门明确一个监督机构的监督体制。

    三、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工作,借鉴外省实践经验,探索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新路径、新机制,构建适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需求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重点在组织架构、监督模式、运行机制上积极创新、有所突破。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充分利用承担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现有资源,配齐配强监督人员,以强化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为标准,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正、业务能力强、与繁重的行政执法监督任务相匹配的工作队伍。

   (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配套制度。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执法部门的整个执法过程实施全程监督;探索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执法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实现执法监督关口前移;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制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创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对实施满一年的法律、法规、规章,由负责实施的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实施情况。

   (三)创新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和方法。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事前、事中、事后各个阶段的监督,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严格执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创新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领域的裁量权规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科学界定执法岗位职责,合理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围绕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行政执法督察活动,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强化考核惩处机制。各地、各部门要依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价体系,完善奖惩机制,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违法必追究;依法推进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定期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有关机关奖励、惩处以及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步骤

    试点工作要与《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贯彻实施同步推开。试点工作按照以下三个阶段,分步骤实施:

   (一)准备阶段(2015年5月1日前)。确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基础较好、实践经验较丰富的济南、淄博、枣庄、济宁、临沂、德州6个设区的市和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各试点单位要认真研究论证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现状,科学制定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二)实施阶段(2015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各试点单位要认真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共同商讨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

   (三)总结推广阶段(2016年3月底前)。各试点单位要在2016年1月底前,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要在总结各试点单位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改革措施,形成有利于在全省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方案,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在全省推广。

    五、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行政执法监督作为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一环,是确保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改革试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进我省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一)加强领导。各试点单位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要建立健全试点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二)明确责任。试点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省直试点部门要会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拟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步骤和时限要求。各试点单位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调度和指导,政府法制、机构编制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保障工作进度;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助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三)强化监督。各试点单位要统筹规划,采取情况通报、经验交流、检查考核等措施,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导,定期向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报告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