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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行政权力事项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
发布时间:2015-03-01
  

 

枣政办发[2014]2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行政权力事项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0日   

   

关于清理规范行政权力事项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

市监察局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为推进全市行政权力事项规范运行,强化对行政权力监督,建立权责清晰、程序严密、运行公开、制约有效的工作机制,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打造阳光透明政府,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范围

    按照“全面清理、分类处置”和“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门(单位)、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组织及其他承担有行政职能的机构。

    二、清理依据

    行政权力事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另行清理)清理规范的依据:一是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权力事项予以取消或废止;二是以部门“三定方案”为依据,按照机构改革中省、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对工作机构已经调整而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及时修改和行政执法职能未作出相应调整的行政权力予以规范;三是以相应等级的规范性文件或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为依据,主要适用于行政征收类和其他行政权力类的清理。

    三、清理内容

    (一)行政处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权力。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发〔2012〕29号),在原有细化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本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原有细化基准的基础上,结合上级机关制定的基准和实际工作情况,仍然按照轻微、一般、较严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档次和原来的细化标准格式,重新制定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尚未制定或只做原则性规定的,本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执行我市制定的裁量基准;相关行政处罚依据发生变化或机构职能调整的,要明确职责,及时调整。

    (二)行政强制。指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依法对人身或财产实施限制性措施,或依法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强制拆除、查封、扣押、冻结、取缔、代履行、执行罚等行政权力。

    (三)行政征收。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依法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包括税收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资金和基金的征收等。根据国务院规定,以有权机关批准文件为依据的考试培训费、检测费等有偿服务性收费不作为行政权力纳入行政征收范围。

    (四)行政给付。指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力行为,如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复退军人安置费、社会福利等。

    (五)行政奖励。指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授予荣誉称号、晋级晋职等。

    (六)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如工伤认定、婚姻登记、土地确权等。

    (七)行政征用。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地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

    (八)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侵权纠纷、补偿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等。

    (九)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法对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十)其他权力事项。指除上述九类行政权力以外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社会公共管理及服务的行政行为。

    四、实施步骤

    全市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自行清理阶段(2014年7月15日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清理范围和要求,对行政权力事项逐项进行清理,分类填写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及汇总表。于7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将登记表和汇总表(含电子版)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审核登记阶段(2014年7月16日至8月15日)。市法制办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清理结果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不符合要求的,有关单位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予以登记。

   (三)汇总公开阶段(2014年8月16日至8月31日)。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审核汇总,报请市政府研究确认后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网上运行阶段(2014年10月1日起)。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法制办等单位配合,利用市统一开发的行政处罚网络运行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全市行政权力事项自10月1日起全部实现网上运行。

    五、责任分工

   (一)市监察局:负责清理规范工作的督办、查办。

   (二)市发改委:负责行政权力事项网络运行系统日常维护,并根据网络运行情况及时向市监察局、市法制办提出处理意见。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进行审核确认,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行政权力,对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同一行政权力重新明确和规范;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本级行政权力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行政权力库;负责对行政权力事项网上运行的日常监督。

   (四)市编办:负责落实各部门单位“三定”方案中明确职能的审核确认,根据新的要求及时调整部门和单位职能。

   (五)市财政局:负责各部门单位行政征收范围及标准的审核确认;保障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经费和行政权力事项网络系统建设和维护经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清理规范行政权力事项,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具体工作机构和人员,按照全面、准确、规范的要求,开展清理规范工作。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相互协调配合,确保清理规范到位,保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明确要求,认真清理。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自行清理规范,对予以登记的事项要签订《行政权力事项清理承诺书》,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认真填写登记表和汇总表,确保行政权力事项全面、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擅自增加、扩大或放弃、隐瞒所行使的行政权力。凡隐瞒不报的行政权力,一律视为无效权力。经审核公布的行政权力目录以外的行政权力,均视为违规设定的行政权力。

   (三)加强宣传,强化监督。各部门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清理规范行政权力事项、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成效,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政府将把此项工作纳入对各部门单位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凡是不按规定清理行政权力事项、不通过行政处罚系统办理案件的部门单位,将按照《枣庄市行政执法机关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责任追究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