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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公布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01
  

 

枣政办字 [2011]9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五十条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为切实落实该项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好“三统一”制度的重要意义

    按照《规定》的要求,从2012年1月1日起,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对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报送登记的工作制度,细化程序,明确责任,切实把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落到实处。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具体要求

    按照《规定》的要求,凡制定机关印发规范性文件,必须要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登记与编号。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由起草部门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送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在规范性文件签署后,正式付印之前,由起草部门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登记、编号。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登记与编号。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署之日起5日内,径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编号,未经登记、编号不得印发。其中,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登记。

   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时,应当将编好文号的规范性文件纸质清样2份、起草说明(含制定依据和合法性审查内容)2份、登记申请书1份和电子文本,径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部门报送登记的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受理登记之日起5日内登记、编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资格、制定权限等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具体的登记、编号工作。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并且每季度公布一次已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如“枣庄(ZZ)”,应大写;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市为“C”, 区(市)为“D”,乡镇为“T”。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标全称;第三部分为制定单位代号和登记流水号。制定单位代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政府的代号为“001”,政府办公室代号为“002”,政府部门的代号,按机构编制机关的排序编;登记流水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每个制定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号与登记流水号连续,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用短横杠居中连接。例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第1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ZZCR-2012-0040001”。

   (四)规范性文件的公布。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电子文本和《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由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或者制定机关于登记编号之日起2日内,分别送政府网站统一公布。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标注登记号。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标注有效期。如“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三、《规定》施行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

    《规定》施行以前出台的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届时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依照《规定》的相关规定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重新设定有效期;需要修订的,按照制定程序办理。2016年1月1日之后,没有重新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区(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街道)、政府各部门,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排序编号,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

    联系电话:3312253   3686588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