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政办字 [2011]9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五十条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为切实落实该项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好“三统一”制度的重要意义
按照《规定》的要求,从2012年1月1日起,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对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报送登记的工作制度,细化程序,明确责任,切实把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落到实处。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具体要求
按照《规定》的要求,凡制定机关印发规范性文件,必须要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登记与编号。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由起草部门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送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在规范性文件签署后,正式付印之前,由起草部门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登记、编号。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登记与编号。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署之日起5日内,径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编号,未经登记、编号不得印发。其中,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登记。
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时,应当将编好文号的规范性文件纸质清样2份、起草说明(含制定依据和合法性审查内容)2份、登记申请书1份和电子文本,径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部门报送登记的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受理登记之日起5日内登记、编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资格、制定权限等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具体的登记、编号工作。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并且每季度公布一次已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如“枣庄(ZZ)”,应大写;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市为“C”, 区(市)为“D”,乡镇为“T”。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标全称;第三部分为制定单位代号和登记流水号。制定单位代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政府的代号为“001”,政府办公室代号为“002”,政府部门的代号,按机构编制机关的排序编;登记流水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每个制定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号与登记流水号连续,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用短横杠居中连接。例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第1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ZZCR-2012-0040001”。
(四)规范性文件的公布。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电子文本和《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由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或者制定机关于登记编号之日起2日内,分别送政府网站统一公布。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标注登记号。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标注有效期。如“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三、《规定》施行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
《规定》施行以前出台的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届时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依照《规定》的相关规定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重新设定有效期;需要修订的,按照制定程序办理。2016年1月1日之后,没有重新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区(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街道)、政府各部门,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排序编号,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
联系电话:3312253 3686588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