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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15
  

第一条为规范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工作,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鲁法办发〔2020〕7号)要求,根据《中共枣庄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枣庄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市)党委、政府,各区(市)委全面依法治区(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的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工作。

第三条 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是指各区(市)党委、 政府,各区(市)委全面依法治区(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部署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文件。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关于全面依法治省、市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市部署要求的方案、细则等;

(二)法治建设规划、计划、纲要等;

(三)统筹部署法治工作的决定、办法、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四)加强法治建设重大举措或者重要试点方案等

第四条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法治建设的请示、报告、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公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内部工作制度,涉及法治建设具体事项的意见、办法等,均不属于备案范围。

第五条 各区(市)委全面依法治区(市)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法治工作机构或者确定的其他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报送备案工作。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向市委依法治市办报送备案。

第六条 备案事项包括备案报告(见附件 1)、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见附件2),一式3份装订成册,同时报送电子文本。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背景、制定依据、主要内容、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审议签发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每年1月31 日前,市委依法治市办编制上一年度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目录,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并通报各区(市)和各部门、单位。

第八条 市委依法治市办将建立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台账,定期开展研究评估。对备案材料反映的法治建设新情况、新动向,编发信息简报予以通报。对发现存在突出问题、需要作出处理的,根据党政机关领导管理关系,按规定程序报市委审批。

第九条 各区(市)要依照本备案办法,按照下备一级原则开展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依法治市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