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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规划(2025—2029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20
  

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规划(2025—2029年)》的通知

鲁司〔2025〕7号

各市司法局:

《山东省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规划(2025—2029年)》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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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规划

(2025—2029年)

  为进一步科学规划和合理配置司法鉴定资源,推动我省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更好地满足办案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鉴定服务需求,根据《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总原则和“严格准入、严格监管”的总要求,紧扣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按照“规范化、正规化、数字化”发展方向,着力推进并预期实现全省司法鉴定行业党建工作更加有效,业务分布更加均衡,机构发展更加优质,队伍建设更加专业,服务供给更加有力,力争到2029年,建成机构数量适度、布局均衡合理、人员结构优化、资质能力趋强、运行管理规范的司法鉴定服务体系,更加有效满足办案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鉴定需求。

  二、规划原则

(一)坚持政治统领,服务为民。始终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落实到司法鉴定工作始终,确保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业理念,回应办案机关和社会各界获取高效、便捷的司法鉴定服务期待,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鉴定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坚持统筹规划,控制总量。立足司法鉴定资源供给需求平衡,在规范现有司法鉴定机构发展的基础上,坚持严格标准、严控准入,依法、审慎、稳妥登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确保全省司法鉴定机构总量保持合理水平,力争有所压减,避免盲目发展、恶性竞争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坚持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业务量增长幅度、现有机构数量等因素,合理布局全省司法鉴定机构,既要满足司法鉴定需要,又要避免同一领域、同一地区的司法鉴定机构过多,导致行业发展无序、服务质量下降。综合考虑司法鉴定业务复杂程度、司法鉴定需求差异等因素,因地制宜布局各市司法鉴定业务类型,防止片面追求司法鉴定业务类型“多而全”。

  (四)坚持整合资源,做精做强。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型综合医疗机构等优势专业资源,培育一批高资质、高水平、综合性的司法鉴定机构,支持高水平公立鉴定机构、区域司法鉴定中心建设。引导司法鉴定机构通过资源整合、扩大规模、跨地域协作等多种方式实现司法鉴定行业综合实力和整体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三、规划措施

(一)深化司法鉴定行业党的建设

全省司法鉴定行业要深入贯彻省司法厅党委《关于加强全省司法鉴定行业党的建设的若干措施》,理顺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司法鉴定机构全覆盖的各项要求。引导司法鉴定机构党组织积极吸纳优秀司法鉴定人充实党员队伍力量,进一步增强机构党组织的组织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组织关系不在机构党组织的党员,要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参加司法鉴定机构党组织生活。要全面推行党员司法鉴定人“亮身份、亮承诺、亮岗牌”机制,推进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优化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布局

1.科学规划发展。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把准行业发展方向,积极征求司法鉴定协会以及法院、检察院、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司法鉴定使用部门的意见,充分论证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或增加业务范围的需求,科学确定司法鉴定重点发展领域,合理布局司法鉴定服务力量,发展一批办案机关和社会各界急需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业务。

2.均衡发展业务。为避免重复、低水平建设,对于法医类、物证类司法鉴定,原则上发展有能力从事四个及以上业务领域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的法医临床、文书鉴定分领域达到50%以上,从事的法医病理鉴定分领域达到30%以上),法医精神病、微量物证鉴定除外;对于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原则上发展填补省内业务空白或有能力从事综合业务领域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原则上发展填补省内业务空白或市域服务空白且有能力从事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3.用好优质资源。引导司法鉴定相关行业具有较强鉴定能力水平和专业优势的企事业单位发展高水平、综合类、特色化司法鉴定机构。为满足科研、教学以及填补服务空白等需要,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三级医疗机构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利用省内异地办公区域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公立精神病专科医院申请登记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

4.服务中心大局。根据需要,支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上合示范区、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等省内改革前沿阵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拓展司法鉴定服务领域。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党委政府部署以及司法执法活动需要,视情发展从事单一领域、紧缺型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支持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主管部门盘活本领域优质鉴定资源,加强供需对接,推动所属相关科研院所及事业单位发展一批美丽山东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等方向急需的司法鉴定业务。

5.支持机构整合。合理设计登记流程,探索创新机构整合后专职人员归属、仪器设备所有权等执业资质转移的证明方式,优化登记评审程序,引导、支持多个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合并、吸收等方式实现规模化发展,鼓励资质好、水平高的大型司法鉴定机构兼并小、微机构,通过整合重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时,不受规划规定的业务发展要求限制。

(三)推动司法鉴定机构做强做优

1.引导机构高质量发展。推动诚信等级优、鉴定质量高、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专职鉴定人比例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本规划规定和鉴定实际需要,增加鉴定类别、鉴定领域和鉴定项目,完善业务结构,提升服务能力,打造高资质、高水平的司法鉴定机构。

2.推动形成规模优势。支持有四个及以上业务领域的司法鉴定机构进一步拓展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除外。支持高等院校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牵头探索区域司法鉴定中心建设,打造司法鉴定资源集聚区,引领全省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引导司法鉴定机构避免新增单一的法医物证“亲子关系鉴定”项目、法医病理“死亡原因鉴定”项目或法医毒物“挥发性毒物鉴定”项目,防止产生更多的“小散弱”机构,扰乱行业秩序。

3.优化鉴定服务供给。支持打造道路交通事故类司法鉴定全业务链、综合性司法鉴定机构,提升痕迹物证鉴定、微量物证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在查明和还原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事实方面的业务能力和科研实力,努力为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提供优质高效鉴定服务;支持已具备“道路交通事故类司法鉴定全项业务”且拥有法医类鉴定三个以上领域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申请增加法医精神病鉴定中的精神损伤类鉴定、精神状态鉴定等与道路交通事故类鉴定需求相关联鉴定项目,提供更加优质的“组合式”鉴定服务。引导同时具有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毒物、法医物证鉴定业务且诚信等级高、行业影响力大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慎增加法医精神病鉴定业务,着力提供“大法医”鉴定服务。原则上每个设区的市可以发展一家机构提供“组合式”或“大法医”鉴定服务,以保障法医精神病鉴定业务有序健康发展。

4.发展特色业务领域。鼓励通过增加业务范围方式,在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等鉴定类别建设更多专门化、全项目、龙头性的司法鉴定机构,以满足司法执法活动中日趋复杂的证据保障需要。倡导单一、专门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发挥管理、人才和设备优势,探索增加其他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打造水平一流的司法鉴定检测业务“集合体”。

5.打造品牌鉴定机构。引导在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等鉴定类别的单个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司法鉴定机构,深耕已有业务领域,增加同领域业务项目,提升业务的专业化、精细化水平,为解决疑难复杂鉴定和重新鉴定提供保障。鼓励高等院校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法医学、刑事科学技术等司法鉴定相关学科建设需要,发展关联性、特色型司法鉴定业务。

6.保障县域服务资源。鼓励有实力的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实体平台开设服务窗口,推出“送鉴下乡”“预约上门”等服务措施,为乡镇基层提供优质的司法鉴定服务。审慎控制在设区的市中心城区以外设立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跨县(市、区)变更机构住所,避免产生新的服务空白区域,保障县域司法鉴定服务供给,更好满足基层群众需求。

7.加快技术研发应用。着眼开展尸体影像学检查、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等前沿鉴定项目,鼓励司法鉴定机构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共同研发和创新虚拟解剖等新型鉴定技术,推动虚拟解剖技术在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鉴定领域的应用,探索新型鉴定技术在其他领域的应用可能性,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

8.支持机构创新转型。鼓励司法鉴定机构加大投入,引进人才,拓展服务,增加嗅觉功能、法医精神病三期、录音同一性、电子数据功能性、与非人源生物检材相关的其他法医物证、室内空气污染致人体健康损害等省内空白、紧缺鉴定项目,实现创新发展。

9.深化诚信执业建设。加强与司法鉴定意见使用部门和办案机关的协作,提高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质效,扩大评估结果在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中的影响力。探索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信用承诺制度,强化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诚信监督和行业约束。加大与相关部门共享能力验证、执业资质、违规查处、先进典型等监管信息的力度,实现常态化交流,建立相互衔接、互促共进的司法鉴定执业联合监管机制。

(四)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司法鉴定队伍

1.加强在岗学习和继续教育。督促鉴定人认真落实司法部“每年应参加不少于50学时的岗位培训”的规定要求,

探索开发线上教育学习平台,鼓励有实力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供驻点培训,继续推进法医规范化培训基地和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培训基地等教育培训平台建设,持续开展司法鉴定培训活动。对于无正当理由未达到规定的年度岗位培训学时要求的、拒绝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必修内容培训的、不参加岗位培训的、重要培训内容考核不合格的司法鉴定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并记入执业档案、纳入信用管理体系等处理。

2.强化行业后备队伍管理。加强司法鉴定人助理队伍的管理和教育,完善鉴定人助理备案制度,健全鉴定相关工作经历确认机制,指导鉴定人助理规范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保障其教育培训、专业研讨、信息交流等权利,为司法鉴定行业后备人才的储备和成长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

3.加强专职鉴定人队伍建设。落实好《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有关专职要求,加强专职鉴定人执业资质的监督管理,鼓励在专职鉴定人队伍中培育优秀业务骨干成为党员和专家,支持司法鉴定机构引进更多专门型人才,提高专职鉴定人比例。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其设立单位应当与专职鉴定人签订专职的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退休等无需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形除外。

4.培养行业中坚力量。重视中青年司法鉴定人的培养,加强经验积累、知识储备和能力提升,鼓励和支持学习深造,搭建成长和进步的平台,努力建设一支以专家型骨干人才为引领、技能型实用人才为支撑、复合型管理人才为保障的司法鉴定人队伍。

5.完善执业能力评估制度。加强许可登记部门与执业监管部门的衔接,探索对年龄六十五岁以上、长时间不执业、鉴定质量发生严重问题的鉴定人进行实质性的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为鉴定人延续登记、停业整改恢复执业提供重要依据,确保鉴定人持续具备符合要求的执业能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