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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司发〔2021〕34号 关于印发《枣庄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7
  

各区(市)司法局、枣庄高新区政法委,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鲁司〔2021〕26号),市司法局制定了《枣庄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枣庄市司法局

                              2021年9月26日


枣庄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山东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列入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范围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时,适用本规则。

对列入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范围的公共服务事项,参照本规则办理。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行政机关要在实施告知承诺制之前,对照本单位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结合工作实际,逐项确定线上核查、线下核查、现场核查、免于核查等核查方式以及核查的标准、时限等。

不具有行业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确定对申请人承诺内容免于核查前,以及不具备现场检查、勘验等职责的行政机关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和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行政机关和单位的意见,建立协调配合、信息共享等工作衔接机制,明确双方权责,避免风险后移、监管真空。

第五条  行政机关要编制、补充、完善行政事项办事指南,明确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各项要求、程序及选择承诺后中途退出流程等,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申请人选择承诺后在行政事项办结前有合理理由申请退出的,应当继续提交办理相关行政事项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行政机关要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办事场所、网站、新媒体等平台公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或者下载。

第八条行政机关在收到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行政事项办理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事项、证明事项名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证明内容或者办理行政事项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材料要求;

(三)申请人承诺方式、时限;

(四)行政机关的核查权力、方式;

(五)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六)承诺书是否需要公开及公开范围、时限;

(七)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办理方式;

(八)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申请人自愿选择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行政事项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愿承诺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条件;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所作承诺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办事指南或者行政机关告知的要求,当场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向行政机关提交承诺书。申请人为公民的,承诺书需本人签字后生效;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承诺书需签字并盖章后生效。行政机关不得再索要申请人已承诺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要按照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的核查方式、标准等,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通过电子证照库、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其他信息数据库等进行线上核查的,对申请人当场提出申请的,原则上当场进行核查并反馈结果;需要申请人通过网上查询和电子亮证等方式现场配合核查的,应提供必要的网上查询条件。

因技术支持或其他不可抗原因导致行政机关无法当场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线上核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选择通过告知承诺制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  对行政机关可以内部核查的事项,应当健全完善内部信息共享或者配合工作机制,简化核查流程;对于需要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和单位协助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与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协商确定具体的信息核查需求、标准、程序等,制定相关制式文书,满足信息核查需求,提高信息核查效率。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确有原因无法提供相关信息查询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对通过现场检查、勘验等方式进行现场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或者承诺的期限内组织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检查、勘验的行政机关要优化现场核查工作流程,最大限度避免扰民。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发现申请人有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决定或者移交有权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要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探索信用等级分档、分类管理。申请人有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根据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共享至枣庄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区分不同失信情形依法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事项申请时,有条件的行政机关要核查申请人信用记录和有无其他违法行为,申请人有严重失信行为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第十七条  对于实施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有关行政机关要建立日常执法台账,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枣庄市司法局办公室                    2021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