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枣庄市司法局
执法机构设置:组织教育处、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一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二处、行政许可处。
办公地址:枣庄市武夷山路1379号
联系方式:组织教育处(0632-8681680)、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0632-3316653)、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一处(0632-8681711)、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二处(0632-3317903)、行政许可处(0632-3321674)
电子邮箱:zzsfjxzxkc@zz.shandong.cn
二、执法职责、权限
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证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鉴定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评先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
三、执法依据
《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证法》、《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四、执法程序
(详见枣庄市政务服务网办事服务:http://zzzwfw.sd.gov.cn/zz/icity/project/index)
行政处罚:受理-立案-调查-做出处理决定(答复投诉举报人)-送达文书-处罚决定公开。
行政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
行政奖励:推荐、初审-研究、上报-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行政许可:受理-初审上报。
五、监督途径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处
网络投诉:http://ssfj.zaozhuang.gov.cn/hdjl/
电话投诉:0632-3312253
信函投诉:枣庄市新城区武夷山路1379号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处收,邮编:277800
邮箱投诉:zzsfjxzzfjdc@zz.shandong.cn
(二)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执法工作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