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司罚决字[2019]第2号
被处罚人: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70000494383581N,住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学院东路15号。
根据投诉反映和调查,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在代理郭某增民间借贷案件中,未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直到郭某增投诉后,于2019年1月16日才出具发票。有《调查(询问)笔录》、案卷卷宗等证据材料佐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3月8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放弃了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未向郭某增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10000元。
限被处罚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办理罚款手续,并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司法局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