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司罚决字[2019]第1号
被处罚人:王次玺,男,1954年7月12日出生,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04198510958864。
根据投诉反映和调查,2015年12月10日,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指派王次玺代理郭某增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王次玺于2015年12月7日、10日共私自收取郭某增代理费用18000元,12月10日王次玺向律师事务所交纳代理费3000元,余额15000元据为己有。有《调查(询问)笔录》、案卷卷宗、收条等证据材料佐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3月8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送达王次玺,王次玺放弃了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王次玺在代理郭某增民间借贷一案中存在私自收费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
限被处罚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办理罚没手续,并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枣庄市司法局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