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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司罚决字[2019]第4号)
发布时间:2019-11-07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司罚决字[2019]第4号

被处罚人:孙忠辉,男,枣庄高新鑫诺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1504081114137。

根据投诉反映和调查,2018年9月20日,枣庄高新鑫诺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孙忠辉受班峰委托,代理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案。在代理过程中,孙忠辉存在冒用律师名义执业行为,违反了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款第四项的规定,有《调查(询问)笔录》、案卷卷宗等证据材料佐证。

依照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第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2018年9月20日,孙忠辉与班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中多次出现律师字样。合同开头综述部分:“班峰(以下简称甲方)因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委托法律顾问律师(以下简称乙方)办理...;合同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法律顾问律师为甲方与纠纷案的第一、二审代理人;合同第二条:乙方法律顾问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依法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合同第三条:甲方必须真实地向法律顾问律师叙述案情...上述行为违反了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款第四项的规定,拟给予警告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送达孙忠辉,孙忠辉放弃了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机关认为,孙忠辉代理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具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行为特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款第四项的规定,据此,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责令改正。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司法局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