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晓燕、刘荣渊、郭筱楠、赵修法代表:
您们提出的制定《枣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建议收悉,市司法局高度重视,经组织相关科室充分研究,现答复如下:
污染防治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大气污染防治又是其重中之重。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我市强有力的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大气治理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空气质量得到大幅改善。但我市大气环境质量距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为了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规范解决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的《条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十分必要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市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市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具体程序由市生态环境局按程序向市人大提起《条例》立项申请,列入市人大年度立法计划后,由市生态环境局起草,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报市人大审议。
为推进《条例》立法工作,市司法局将加强与市生态环境局沟通对接,建议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工作实际,加强立法调研论证,条件成熟时尽快向市人大提报《条例》立项申请。同时,市司法局后期将配合做好调研论证以及后续合法性审核工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并恳请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我们的工作,对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枣庄市司法局
2022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