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贺龙、王国体、保俊卿、张文军、邵梦玮、李雪晶、孟凡平、李浩然、程亮、王立霄、孙晋华、刘林、丁一、吴施、于泉、郑飞、刘慎发、余汉椿、渠冬梅代表:
您们提出的制定《枣庄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并联合协办单位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我市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尤其是BRT线路开通运营后,通车里程突破200公里,全国里程最长,实现了市域全覆盖,已然成为落实国家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的优秀典范。通过地方立法将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政策措施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对于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枣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市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市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具体程序由市交通运输局按程序向市人大提起《条例》立项申请,列入市人大年度立法计划后,由市交通运输局起草,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报市人大审议。
下一步,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将启动研究基础性工作,组织调研论证,拿出更为成熟的《条例(草案)》,争取《条例》纳入市人大年度立法计划。
最后,非常感谢您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并恳请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我们的工作,对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枣庄市司法局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