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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市司法局关于对市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15334号提案(《关于完善乡村矛盾纠纷多元调处机制,助推我市法治乡村建设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9-19
  

尊敬的杨红代表:

感谢政协委员对我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视。您提交的《关于完善乡村矛盾纠纷多元调处机制,助推我市法治乡村建设的建议》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针对农村社会治理力量薄弱、法治宣传不到位容易发生矛盾纠纷的特点,市司法局着眼于超前防范和主动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需要,强化措施,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积极为乡村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全面加强对农村法律服务,超前预防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在全市农村均配备了法律顾问,增强农村法治力量。推广农村合同监管和小型项目竞标,主动预防村(居)行政组织和农民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积极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引导农民依法从事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各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和“148”服务队伍,想农民所想、急农民所需,积极开展“法律进万家”和“送法下乡”活动,通过开展集中法律咨询和热线电话咨询等方式,引导农民依法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农村社会矛盾纠纷,防止农民集体上访事件发生。认真履行纠纷调处职能,依法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全市各基层司法所坚持定期和不定期排查相结合,集中梳理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积极协助镇(街)党委政府依法处理急、难、险、重问题;各村调解组织立足基层,贴近群众,化解纷争,把大量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今年以来,全市共调处各类乡村社会矛盾纠纷7000余起,信访案件同比下降5.28%。基本情况如下:

  1. 织密调解网格,筑牢乡村调解工作的基石

    依托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设在市委政法委),全市目前形成了区(市)有矛盾纠纷调处中心、镇(街)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有基层调委会的四级调解网络。在全市65个镇(街)全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两委换届同步调整调委会班子,依托基层党组织建设,在村、镇不同级别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多数村支部书记兼任村调委会主任,2316个乡村调解组织得到进一步加强,在乡村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村干部职业化、专业化建设,设置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让村干部有更多时间、更专业的能力开展调处化解工作。吸纳各阶层主体参与调处工作,将热心公益、有德行、有声望、有才能的“五老人员”人员、乡贤人士纳入调解组织,在峄城区吴林村设立了乡贤调解工作室。在乡镇依托镇综治中心和网格化管理体系,整合基层调解资源,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各级调解组织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依法依规调解,力争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及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履行。

二、注重分类施策,确保社会矛盾纠纷及时化解

完善分级处置机制,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涉及人数、财产数额等情况,细化类型,分层处置。市、区(市)两级矛盾调处中心,主要受理、协调化解本辖区内重大疑难矛盾纠纷;镇(街)矛盾调处中心,主要受理、协调化解本辖区的矛盾纠纷,指导乡、村级人民调解组织,通过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宣传法律和政策等,及时向上级汇报纠纷化解情况,做好纠纷预警工作,及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对轻微矛盾纠纷,由调解员或村级人民调委会直接调处。对确不适宜调解的矛盾纠纷,做好导入诉讼和协助起诉工作;公安、司法机关牢固树立大调解理念,对重大矛盾纠纷要及时介入、有效参与、充分说理。对影响乡村稳定的案件,加快审理程序,及时作出答复,必要时到现场释法说理。调解不成的,及时终止调解,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坚持及早介入。进一步建立健全社情民意调查分析、重大疑难纠纷报告、纠纷调解督办等制度。准确把握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充分发挥村(居)、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矛盾纠纷信息网点和调解员作用,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对不稳定因素,及时介入,提前预警,争取主动。坚持源头治理。把强化普法宣传教育作为社会治理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着力抓好领导干部、村(居)群众、在校学生等重点人群法治宣传教育,引导乡村群众自觉知法守法,依法解决矛盾和问题。抓好重要节点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以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为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切实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特别是在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和全国、全省“两会”以及特殊敏感时期,在全市乡村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活动,对重点区域、对重点人员、重点上访对象加强防范,加大排查调处力度,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下发了《关于开展“法治春晖”行动的通知》《关于开展“喜迎建党百年 维护和谐稳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行动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通知》《关于两委换届中做好调解工作的通知》。组织动员司法所、调解组织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积极做好乡村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切实防范化解社会风险,维护乡村稳定。

三、集聚工作合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综合机制有效运行

坚持和发扬枫桥经验,全力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实行部门联动,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推动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健全诉调、检调、公调、访调对接机制,加强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不断拓展调解领域。目前,各区(市)普遍成立了医患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消费纠纷、物业纠纷、金融纠纷、土地承包纠纷等多种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同时,积极探索建立了农贸市场调解组织、跨区域接边联调组织和个人调解工作室等新型矛盾纠纷调解组织,真正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调解工作”。制发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枣发〔2016〕5号。各部门先后联合制发了《关于强化“诉源治理”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枣平安办[2020]2号)、《关于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枣中法〔2020〕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访调对接工作的意见》(枣信字[2020]6号)、《关于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对接工作的意见》(枣司发[2020]26号)、《关于建立企业产权纠纷调解协调机制的意见》(枣联字[2020]6号)、《关于深入推进婚恋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枣平安办〔2020〕4号)、《枣庄市基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联动工作办法》(枣人社办发〔2021〕6号)、《关于优化整合资源健全完善“集约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方案》(枣法委发[2021]7号)、《关于推进公司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试行)》(枣中法[2021]41号)。不断构建大调解格局,实现优势互补联动联调,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完善建立并有效运行。

  1. 加强宣传引导,切实让调解工作扎根乡村深入民心

    一是发挥镇(街)法治部门法治引领作用。在镇(街)建立以司法所、综治办、派出所及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动宣传机制,定期到村开展惠农政策、法律知识、治安防范知识和平安创建宣传。推进乡村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与法律明白人一体化建设,突出引导人民调解员法治宣传教育角色融入,发挥他们贴近群众的优势有效参与法治宣传,更好服务法治乡村建设。二是发挥“一村一法律顾问”和人民调解员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组织村法律顾问和人民调解员,结合以案释法、法治宣传教育等形式突出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效果。通过走村入户、设立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举办法治讲座等方式,在乡村大力弘扬“和为贵”理念,积极引导人民群众改变“解决纠纷就是到法院打官司”的传统诉讼思想。通过广播加大对民调、协商等非诉讼解决方式的宣传、引导和监督,让群众充分了解、自觉认同多元纠纷调处机制,主动使用高效、便捷、低成本方式解决矛盾,化解纠纷。三是注重德育教化。以点带面优先培育传统村落,将德治文化融入法治乡村建设中,有效发挥试点村引领示范作用,提升德治文化宣传氛围和影响。在调解工作中,引导调解员善用好风俗好传统,运用道德约束等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大力宣传传统美德,抵制农村传统陋习,处理好村规民约和法律的关系,引导崇德向善风尚,倡导公序良俗,助力构建文明乡风。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请您以后继续关注司法行政工作,并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和建议!

枣庄市司法局

2021年9月15日

枣庄市司法局对市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15334号提案的答复.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