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朱琳委员:
感谢政协委员对我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视。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并实施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律师调查令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证据的法律文件。诚如您所言,近十多年来,各级各地法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不少先行先试的经验。但在实行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例如,调查令制度缺乏立法支持、探索运行状况差异大、执行力不足或存在滥用现象。
律师调查令制度属于诉讼制度的范畴,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不能突破立法创设新的诉讼制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也多次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律师调查令制度进行立法。虽然上级有关部门尚未牵头建立并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但长期以来,各级各部门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做了大量工作,201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8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重点对庭审阶段律师权利保障和执业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律师参与庭审活动更加有章可循。针对律师执业中反映比较突出的“会见难”问题;2019年10月18日,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对看守所依法及时安排律师会见,规范律师会见行为等作出部署;2021年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等12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对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相关权利进行了进一步保障。市司法局在严格落实上级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有关政策规定的同时,加强对律师依法办案的监督,始终引导广大律师依法依规诚信执业,在促进案件依法公正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立法机关没有明确建立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情况下,市司法局将充分发挥律师工作主管机关依法保障律师调取证据权利方面的重要作用,并继续抓好上级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有关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我们愿与您共同努力,积极探索、不断推动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请您以后继续关注司法行政工作,并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和建议!
枣庄市司法局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