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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13161号提案 《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监管的建议》答 复
发布时间:2019-09-16
  

徐莹委员:

《关于加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监管的建议》(13161号)的案已收悉。提案中指出目前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着“标准不清、受案范围狭窄、经费保障不足、渠道通畅受阻、基层基础薄弱、执业责任不明”等方面的问题,并着重提出在工作中“经济衡量条件标准单一、对部分申请人审查存在难度、审查力量薄弱”的问题予以分析;同时,也给出了“明确法律援助相关标准、法律援助与维护社会相结合、提升法律审查工作力度及效率”的工作建议,我单位现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及全市法援工作实际,对此书面答复如下:

一、我市法律援助机构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及《枣庄市法律援助办法》规定,始终以保障人权、关注民生为宗旨,以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重点,积极融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认真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先后纳入市政府“百件惠民实事工程”、市政府“二十件惠民实事”,现阶段,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取得较大发展。一是法律援助队伍不断壮大,人员素质得到提升。目前,我市拥有法律援助专职律师16名,社会律师587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称312名,公证员42名,司法鉴定人员31名,组成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主力军。二是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水平得到提升,社会效益日益显现。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枣庄市市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办法》。目前,各区(市)法律援助机构的经费已单设账户或单设科目,基本实现独立核算。办案补贴直接发到承办人员的账户,极大提升承办人员的积极性。经费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强,为法律援助工作奠定良好财政基础。三是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有了新提升,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出台《枣庄市法律援助案卷材料归档暂行办法》,推行了“一案六卡”制度,并正在试行“电子档案”和网上质量监管。四是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取得新进展,社会知晓率不断提高。为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将党委政府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借助开展大型宣传活动,将法律援助送进村居社区、集市街道、田间地头;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在各类媒体发表法律援助信息、案例、理论文章;借助《枣庄电台》、《枣庄司法》等栏目,开展法律援助知识普及宣传和典型个案报道。

二、关于议案所提问题的答复

近年来,为解决困难人群“打官司难”等问题,枣庄市司法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及《枣庄市法律援助办法》,以实施市政府“惠民实事”工程为契机,不断降低门槛,扩大援助范围,特别是将农民工讨薪以及其它事关民生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有效地解决了困难人群涉法问题。近三年来,全市分别承办法律援助案件2885件、3763件、4093件,基本实现了“应援尽援”工作目标。

(一)对于经济条件衡量标准单一问题。目前,我市审查法律援助案件的经济条件的主要依据为2015年4月1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已通过新修订的《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取消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范围的限制。让符合条件的受援对象申请的所有维权事项都能得到法律帮助。二是调整了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经济困难标准按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新《条例》的修订实施,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覆盖面,增加了受援人群。

同时,中国法律援助基会开展的“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是针对处于“夹心层”的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即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而又特别需求法律援助解决法律难题的当事人提供援助。近年来,我局积极做好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平均每年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申报近20万元经费,依照该项目的要求,提供120件左右的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农民工以及在役军人维权案件,有效地实现部分困难群众的维权诉求,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对于部分申请人审查存在难度问题。目前,我市实施的经济审查分为实体审查和形式审查。其一,按照枣庄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枣办发[2017]19号)文件要求,探索逐步实施《受援人经济困难个人声明制度》,实现实体审查。即对无法查明或特殊案件(如即将超过诉讼时效等情形),先行由个人声明自己经济状况,在承办过程中,发现受援人经济状况与声明不符的,应停止援助,并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如属实,则继续援助。其二,做好形式审查工作。2017年9月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枣庄市村(社区)级开具证明类材料准入目录的通知》(枣政办发[2017]47号)文件规定,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应由村(社区)级出具证明类材料。只要村(社区)出具相应经济证明材料并电话征咨该村(社区)负责人意见属实的即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并由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援助。

(三)审查力量薄弱的问题。不可否认,近年来,我市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人员不断萎缩,因调整岗位、退休等因素,从2014年度的26人缩减到今年的16人。但是囿于编制管理,法律援助机构人员一直得不到有效增加。近年来,市局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增设公益岗或聘任等方式,全市法律援助机构从业人员一直稳定50多人,基本能满足法律援助机构的正常运转。特别是针对事业单位改革,法律援助机构将进一步从编制、人员、经费等方面增强,不断促进全市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下一步的工作目标

枣庄市司法局将持续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社会群众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努力以公益性、兜底性、均等性的公共法律服务,不断为枣庄经济社会创新转型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为建设自然生态宜居宜业新枣庄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一是加强机构人员建设,推进法人治理进程。目前,我市正在开展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法律援助中心被纳入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特别是2019年度,将是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一年,目前,事业单位改革已启动,为适应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市司法局依据事业单位改革精神,不断加强事业单位的法人治理机构建设,确保法律援助中心的独立法人地位,以便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同时,为进一步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将继续开展专题培训和业务能力提升培训工作,攻艰克难,逐步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二是加强经费的规范管理,发挥资金效益。一方面争取加大区(市)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力度,实现法律援助经费实现正增长,并与上年度中央和省级法律援助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相持平。另一方面,规范经费的管理使用,逐步提高办案补贴标准。要实现经费的专款专用,切实将经费用好、管好、监督好,办案补贴要及时足额发放,充分调动承办人员的办案积极性。

三是明确经济困难审查标准,确保符合条件的当事获得法律援助。由于目前,法律援助工作处于进一步发展完善过程之中,特别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涉及的律师值班制度、认罪认罚工作是《刑诉法》修订后新赋予法律援助的新职能,而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也将在我省实现试点,因此,暂时《枣庄市法律援助办法》的修订工作未能提上日程。上述工作稳定后,我局将迅速依据修改后《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提请市政府对《枣庄市法律援助办法》进行修订,取消案件范围,降低经济困难标准,逐步实现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从而确保困难群众能够获得法律援助,真实感受到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让“惠民实事”切实惠及广大困难群众。

感谢并恳请徐莹委员继续重视、关心、支持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切实为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保障社会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献计献策。同时,从关注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督促、监督各级政府真正落实法律援助责任,从理顺体制、健全机制、加强保障,改善环境方面入手,进一步促进我市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发展。 

 

                                   枣庄市司法局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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