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枣庄市司法局!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网站首页 依法治市 司法行政 法律服务 政务服务 信息公开 专题专栏 互动交流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办理
关于对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13134号 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9-16
  

关于对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13134号

提案的答复

 

朱琳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13134号 关于建立并实施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律师调查令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时,申请法院签发调查令,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以获得相关证据。近年来,律师调查令制度在上海、北京、江苏、安徽等省市的法院进行了积极探索。从实施效果看,促进了律师作用的发挥,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对解决当事人“举证难”的问题有促进作用。但在实行过程中面临着一些问题,例如,调查令权威不足,持令调查依然得不到配合,调查令被滥用等情形。究其原因是调查令制度缺乏立法依据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尚未就律师调查令作出具体的、明确的、细节性的规定,律师调查令尚缺乏一个具有制度性效力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市司法局积极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为律师执业创造条件2016年3月,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通知》(枣司发[2016]12号),进一步强化保障支持,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的环境。今年上半年,通过和看守所协调,律师通过预约,在非工作日可会见在押人员。律师调查令制度属于诉讼制度的范畴,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规定。因此,市司法局认为,律师调查令制度不宜由市司法局在制度层面上设立并推行,但仍在如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感谢您对市司法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枣庄市司法局

                                      2019年9月9日


附件:
13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