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13134号
提案的答复
朱琳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13134号 《关于建立并实施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律师调查令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时,申请法院签发调查令,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以获得相关证据。近年来,律师调查令制度在上海、北京、江苏、安徽等省市的法院进行了积极探索。从实施效果看,促进了律师作用的发挥,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对解决当事人“举证难”的问题有促进作用。但在实行过程中面临着一些问题,例如,调查令权威不足,持令调查依然得不到配合,调查令被滥用等情形。究其原因是调查令制度缺乏立法依据,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尚未就律师调查令作出具体的、明确的、细节性的规定,律师调查令尚缺乏一个具有制度性效力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市司法局积极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为律师执业创造条件。2016年3月,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通知》(枣司发[2016]12号),进一步强化保障支持,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的环境。今年上半年,通过和看守所协调,律师通过预约,在非工作日可会见在押人员。律师调查令制度属于诉讼制度的范畴,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规定。因此,市司法局认为,律师调查令制度不宜由市司法局在制度层面上设立并推行,但仍会在如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感谢您对市司法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枣庄市司法局
201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