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枣庄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1日公布的《枣庄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2019年4月,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从国家法规层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作出系统制度安排,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我省层面,2020年11月12日,省政府公布《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决策启动、法定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大篇幅修改。市级层面,我市早在2015年就出台了《枣庄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枣政发〔2015〕18 号),在推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方面发挥了重要制度保障作用。但是,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不明确,决策启动难;有些重大行政决策未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有的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流于形式,违法违规决策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损害政府公信力和营商环境,影响改革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亟需通过制定规定予以解决。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新要求,有必要结合实际情况,修订《枣庄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避免违法决策,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有效提高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二、制定过程
《规定》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借鉴《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020年7月,市司法局成立起草工作专班,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借鉴其他地市先进经验,形成《规定》初稿。10月,市司法局对《规定》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出台后,张宏伟市长、宋丙干副市长等市政府领导专门作出批示。市司法局根据最新精神,再次修改完善后,形成二次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等29个部门单位,以及各区(市)人民政府意见建议,共收到14条修改意见,经认真研究、合理吸收,形成《规定(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11章59条,从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和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和调整、法律责任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细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科学界定决策事项范围,细化上位法规定,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报决策机关研究确定,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1、公众参与。一是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增强公众参与效果。二是为优化营商环境,对听取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作了特别规定。三是明确了召开听证会的情形。2、专家论证。明确参与专家论证的要求、专家论证的内容、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3、风险评估。明确风险评估内容,细化风险评估程序,规范风险评估结果的运用,全面防范决策风险。4、合法性审查。一是规范合法性初审前置程序,即由决策承办单位履行决策相关法定程序后,由其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并经本单位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将决策草案报送司法局合法性审查。二是明确合法性审查内容和审查期限,规定了合法性审查意见的运用。5、集体讨论。明确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定。6、决策执行和调整。一是规定信赖保护制度,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决策机关、决策执行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二是明确决策后评估的内容。
(三)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为发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刚性约束作用,推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规定》对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以及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