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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31
  

现将枣庄人民政府20201220日公布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起草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施行,2014年11月27日省人大通过了《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于2015年3月1日开始实行省征收条例开始实施后,我市于2015年制定公布了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有效指导和规范了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维护了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了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水平。但是,目前各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发布项目征收决定,仍然存在个别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程序不严谨,行为不规范现象。根据上位法修改情况、机构改革以及我市征收工作实际需要,有必要修订并重新公布《办法》。

二、起草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鲁建房字〔2019〕29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三、起草过程

2020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地产开发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组织科室骨干成立起草小组,多次召开会议,通过查看征收项目现场、座谈交流等方式,充分听取评估公司和各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及法律专家的意见、建议,深入分析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现状。在学习借鉴周边地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枣庄实际,起草了《办法(草稿)》,按照程序征求市直各部门、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市司法局按程序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多次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协商,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办法》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后,提交市政府研究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审签同意,于2020年1220公布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五十条,从房屋征收决定、征收房屋补偿、房屋征收评估等方面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1、修改了房屋析产、赠予的表述。依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将原第十一条第三项房屋析产、赠予修改为“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根据我市征收补偿工作实际情况与工作经验,对省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进一步细化。

2、删除了经书面申请,组织听证会的要求。考虑到被征收项目涉及面广、人数较多等具体情况,经书面申请难度较大,同时为进一步减少书面申请事项,所以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经书面申请”。

3、完善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审查备案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鲁建房字〔2019〕29号)第四条,在原第十四条基础上增加了第四款“区房屋征收部门形成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需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查备案,区人民政府方可批准、公布”。这样更明确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市房屋征收部门将切实履行好监督指导职责,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强化征收工作程序管理,确保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

4、修改了对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的表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相关规定,将原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5、删除提出住房困难申请需要出示相关证明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证明事项,删除第二十五条“并出示相关证明”。

6、修改了应由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要求。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修改我市《办法》对应的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经依法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7、删除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删除了《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我市《办法》对应的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进行删除

关于施行日期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01220日,考虑我市征收工作需要,《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