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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枣庄市就业援助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23
  

 

为了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12月9日公布了《枣庄市就业援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始终把促进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而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又是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市就业援助工作面临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少、长期失业人员群体大、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稳定性差等问题,有必要按照《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的要求,由市政府办公室出台制定《枣庄市就业援助办法》,建立健全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将现行有效的就业援助政策机制化,保障就业援助政策的可持续实施,维护就业局势的整体稳定。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枣政发〔2019〕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

三、起草过程

根据市政府2020年度立法计划,市人社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枣庄实际,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0年9月,市人社局书面征求了市就业创业和农民工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梳理吸纳,形成了《办法(送审稿)》。2020年11月,市司法局按程序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并多次和市人社局沟通,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办法》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后,提交市政府研究,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审签同意,于2020年12月9日公布。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16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和程序、就业援助措施、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等内容。

(一)认定条件根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办法》明确以下七类人员属于就业困难人员: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失地农民;长期失业者。

(二)认定程序。符合认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既可以向常住地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镇(街)基层就业服务平台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也可以登录“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线上申请。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镇(街)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应当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对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校验,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

(三)援助措施。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镇(街)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应当根据每一位援助对象的需求和特点,设计安排专门的援助措施和服务路径。一方面要深入走访辖区内用人单位,精准征集各类适合就业援助对象的岗位信息,动员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收集就业岗位。另一方面要加大创业帮扶、企业吸纳、灵活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力度。

(四)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办法》规定了不再纳入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服务范围的10种情形,并且明确退出后,若情况发生变化,再次符合认定条件的,可重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规定,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