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市政府2020年12月9日公布的《枣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功在当今,利在后世”,“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制定《办法》意义重大、势在必行,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贯彻落实上位法规定以及改革政策的必然要求。2007年,市政府制定了《枣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对我市城建档案工作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近年来,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经过多次修改,以及各项改革政策的推进,致使原《办法》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已经清理废止,亟待制定新的《办法》。
(二)是推进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城建档案工作在城市建设、经济建设和人民的日常生活中,在建设和谐社会中日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很多单位、个人的城建档案意识还相当淡薄,不重视城建档案工作的现象仍相当普遍。给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不利,需要加强制度建设。
(三)是推进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化的重要举措。国家、省、市对城建档案工作高度重视,根据改革发展要求,已多次修改城建档案相关上位法。同时,济南市、青岛市、济宁市、淄博市等地市已经出台的城建档案管理办法,为我们提供了较好的学习参考。根据我市实际工作制定新《办法》,能够较好解决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大量的新问题、新情况,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规范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二、起草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住建部、国家质检总局《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国务院《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枣庄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
三、起草过程
根据市政府2020年度立法计划,市住建局根据近年来我市城乡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和规范城乡建设、运营等的现实需要,同时借鉴外市(济宁、济南、淄博、西安等)近两年的立法经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原有的《枣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基础上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按程序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涉企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办法(征求意见稿)》做出了修改,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市司法局按程序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多次和市住建局协商,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办法》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后,提交市政府研究,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审签同意,于2020年12月9日公布。
四、主要内容
《办法》不分章节,共计25条,从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范围、编制主体、编制要求、联合验收规定、管理要求等方面,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1、明确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和城市建设档案接收范围。
2、明确建设工程档案编制主体、编制规范,将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跟踪指导制度。
3、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规范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程序。《办法》规定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
4、对改造、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工程,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以及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补充、移交等予以规范。
5、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档案的登记管理、城建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使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现代化管理要求。
6、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城建档案资料要求,并明确依据上位法规定的奖惩要求。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0年12月9日,考虑城市建设档案工作需要以及政策的急需性,《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