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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1-15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7〕4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府法发〔2017〕22号),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对我市以市政府名义和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于11月11日公布《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切实解决制度建设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努力做到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2017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在全面清理的同时,将推进“放管服”和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清理重点。因此,推进本次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依据

    《通知》主要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和《枣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枣政发〔2016〕10号)制定。

    三、起草过程

    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一是印发清理文件通知。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法制办于2017年9月30日印发《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安排部署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明确了清理范围及要求、清理原则、方法步骤等。二是部门初审。由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提出的初步清理意见,逐文进行复审,汇总复核意见。三是征求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将清理结果发往市政府办公室、市编办和相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四是签发公布。2017年11月11日,李峰市长签发了《通知》并向社会公布。

    四、主要内容

    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59件。其中,2012年1月1日之前公布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9件,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012年1月1日以后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0件,按其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执行。有效期届满前,起草或者实施部门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程序重新发布。

    宣布废止和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共120件。其中,2012年1月1日之前公布的宣布废止的文件94件;2012年1月1日以后公布的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26件。宣布废止和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17年11月11日,经研究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