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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枣庄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15
  

        为了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工商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枣庄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与民主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zzsfzb@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枣庄市光明大道2621号市政大厦540室,邮编:277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枣庄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