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司法局: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规章清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4号),《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鲁司〔2020〕66号),决定对现行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内容
本次清理范围是全市现行有效的规章和各级政府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清理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与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及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一致,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不一致的规定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与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上位依据规定不一致,或者上位依据已经废止。
(二)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定不一致。
(三)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不一致。
(四)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规定不一致。
(五)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不相符、不衔接。
(六) 与黄河流域保护治理规定不一致。
(七)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不一致。
(八) 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九)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明确的专项清理任务。
(十) 国家及我省有关文件、工作部署等明确提出的专项清理要求。
二、清理步骤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其制定部门负责组织清理。部门联合制发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制定部门被撤销、分立、合并以及职能转移的规范性文件,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单位负责清理。具体清理步骤如下:
(一)制定部门对起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提出处理建议,其中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的,要列明依据和理由。属于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建议报市司法局审查。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由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查。
(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清理结果填写《政府规章清理建议统计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统计表》《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1-4)。
(三)各区(市)司法局负责安排部署本行政区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4),并形成规范性文件清理报告。
(四)各区(市)、各部门清理结果应当在网站公布。
各单位请于12月1日底前将上述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至邮箱:zzssfjlfc@zz.shandong.cn
联系人:李 萌 3223665
附件:1、政府规章清理建议统计表
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统计表
3、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4、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枣庄市司法局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