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涉及优化法治环境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法治环境攻坚行动决策部署,结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法治环境“4567”专项行动要求,决定对全市涉及优化法治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枣庄市高新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改革、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的规定,以及设定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
二、清理标准
1、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3、是否设置不平等的条件或者门槛限制市场主体平等享受支持其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4、是否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是否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6、是否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或者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7、是否设置不合理的条件侵害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8、是否违规设置涉企收费、摊派、现场检查事项、评比达标活动;
9、是否存在干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及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的规定;
10、是否存在对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信息和材料,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的规定;
11、是否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证明事项;
12、是否存在可能增加市场主体成本、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且未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的规定;
13、是否存在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或者与优化法治环境的相关政策不一致的其他情形。
三、清理方式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制定的其他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市司法局汇总后报请制定机关决定。市直各部门制定的文件,由制定部门自行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各区(市)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清理工作。各部门要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清理标准,逐项研究,严格清理。主要内容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或与优化法治环境的相关政策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工作要求
1、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抓紧开展清理工作。
2、研究提出有关涉企政策的修改、清理意见时,要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建议,重点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要强化监督检查,建立清理工作长效机制,不断完善优化法治环境相关制度文件。
3、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清理情况(见附件)于2020年8月30日前报送市司法局备案审查处。经梳理排查没有相关文件需要清理的也要“书面零报告”。
联系人:李萌 联系电话:3223665
关于开展涉及优化法治环境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pdf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