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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30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7〕5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枣政办发〔2017〕4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府法发〔2017〕2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清理重点

    清理范围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现行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重点是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要求不一致的;以及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特别是存在“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情形的规定。

    我市已经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和上级要求开展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市政府办公室于2016年12月30日印发《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枣政办发〔2016〕33号),各区(市)、市政府各部门要做好衔接工作,在全面清理的同时,将推进“放管服”和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清理重点。

    二、清理原则和清理标准

    清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2)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保持一致和协调;(3)坚持立足本地本部门实际,贯彻落实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各项举措与要求;(4)坚持按照立法程序等规定,依法有序清理;(5)坚持发扬民主,公开清理,注重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6)坚持全面清理,有件必查,保证清理质量。

    规范性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相应修改、废止:(1)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2)未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项目或者措施的;(3)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或者有违社会公正公平的;(4)未依法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减损其合法权益的;(5)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调整的法律关系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6)与国家和省有关现行政策的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7)不适应本市或者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或者脱离工作实际的。

    三、清理方式和时间要求

    本次集中清理按照“谁起草、谁梳理”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有关部门单位对各自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提出废止、修改或继续有效的意见。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由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由部门自行审查,并将清理结果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或者主要制度进行修改,或者修改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会签和征求意见。其中,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或者起草部门负责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法制机构负责安排部署本地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1),各 (区)市、枣庄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及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附件3),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章后,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于10月2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后,要于2017年底前向社会公布。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时间紧,要求高,涉及面广,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和清理任务的分解、落实,明确专门科室和专门人员,确保领导到位、人员到位、责任落实到位,保证清理工作顺利完成。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清理工作进度,协调处理好清理中遇到的问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联系人:周飞 邮箱:zzsfzb@163.com  电话:3223665;区(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联系人:崔晨  王福田  邮箱:zzfzb2010@163.com  电话:3312253。


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