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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10
  

枣政办发〔2016〕33 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和简政放权,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和《枣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枣政发〔2016〕10号),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对2012年1月1日以前以市政府名义和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2001年12月31日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全部废止。今后,不再继续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2002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89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以下简称“三统一”)登记号:ZZCR-2016-0020004;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前,起草或者实施部门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经市政府法制办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报市政府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逾期不重新发布或修订后发布的,自行废止。

    (二)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8件。有关部门要及时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于2017年3月1日前,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重新印发实施;逾期未按要求报送的,该文件作废。

    (三)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95件。停止执行。不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2012年1月1日以后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2012年1月1日以后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均已进行“三统一”,按其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执行。

    今后,市政府不再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按照《枣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枣政发〔2016〕10号)要求,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行废止。市政府法制办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目录,实行动态更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枣政办发〔2016〕3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