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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废止《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南工业区范围内禁止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5-01-05
  

 

 

 

 

 

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废止《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南工业区

范围内禁止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通告》

等6件文件的决定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鉴于《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南工业区范围内禁止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通告》等6件文件有效期已届满,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相关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决定:废止枣庄市人民政府2012年7月9日发布的《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南工业区范围内禁止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通告》等6件文件。

    本决定自2015年1月5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文件文件目录

 

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1月5日          

 

 


 

废止文件文件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规范性文件名称

统一登记号

有效期

废止理由

3

枣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市南工业区范围内禁止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通告

ZZCR-2012-0010003

2012.07.09-

2013.07.08

有效期届满

4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

ZZCR-2012-0010004

2012.07.31-

2013.07.30

有效期届满

5

枣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严厉打击“两非”行为的通告

ZZCR-2012-0010005

2012.08.02-

2013.08.01

有效期届满

6

枣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ZZCR-2012-0010008

2012.09.10-

2013.09.09

有效期届满

7

枣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的通告

ZZCR-2012-0010009

2012.11.01-

2013.10.31

有效期届满

8

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岩马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通告

ZZCR-2013-0010005

2013.10.15-

2014.10.14

有效期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