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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枣庄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10-08
  

ZZCR-2016-0010006 

枣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枣庄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通告


    为控制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结合我市实际,划定枣庄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控制区划分
    根据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将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划分为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三类。
    (一)核心控制区。核心控制区为生态环境敏感度高的区域,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重点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为人口密度大、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敏感度较高的区域。包括:滕州市、薛城区、山亭区、市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的建成区、工业园区全区域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枣庄高新区全区域。
    (三)一般控制区。一般控制区为人口密度低、环境容量相对较大、生态环境敏感度较低的区域,即除核心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之外的其他区域。
    二、控制区范围调整
    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范围根据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变化及时调整。重合的区域按最严格的控制区标准执行。
    三、执行标准
    (一)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项目应逐步搬迁;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应按照《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执行核心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
    (二)各类控制区内现有企业自2017 年1月1日至2019 年12月31日,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三时段标准限值。
    (三)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内新建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四时段标准限值;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第四时段标准限值。火电、钢铁、焦化、合成革等行业应按所在控制区从严执行第四时段标准限值。
    (四)执行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仍然不能满足环境质量要求时,将依据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原则倒推污染源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内的企业相应执行倒推后的污染源排放浓度限值。
    (五)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于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实施期限等规定严于《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关规定。
    四、执行期限
    本通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