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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19
  

 

枣政办发〔2015〕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为防止噪音和粉尘污染,改善和保护城市环境,根据《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省政府令第219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全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区域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自2015年3月1日起,中心城区(包括薛城区、市中区、峄城区、枣庄高新区)、滕州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包括市政、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鼓励具备条件的其他区根据实际,在区驻地城市规划控制区内,采取适当方式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加快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自2016年7月1日起,各区(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按照规定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二、积极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支持和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发展。鼓励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制砂,减少天然砂的使用;鼓励预拌砂浆使用单位优先选用散装砂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鲁经信消字〔2010〕522号)的要求向省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备案。

    三、加强源头管控。建设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用预拌砂浆。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预拌砂浆的有关标准规范施工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应使用预拌砂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将其费用列入投标报价。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其立即整改。

    四、明确部门职责。经信部门负责做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牵头组织工作,负责对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和物流配送等全过程的协调、管理;对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推广有关单位予以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预拌砂浆在建筑施工项目中的使用管理,加强工程设计、工程招投标、建筑施工、工程监理等环节的监管。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预拌砂浆车辆通行管理措施,并依法加强对车辆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预拌砂浆产品标准的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工作。环保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过程的环保管理。城市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对使用预拌砂浆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五、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