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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保留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4-12-30
  

ZZCR-2014-0010006

 枣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40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保留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12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术平              

2014年12月30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下放和保留市级行政审批事项

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49项;保留行政审批事项277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241项(合并计99大项),非行政许可事项36项。现将目录予以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自公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实施。对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至市级的审批事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接,及时制定审批办法和办事指南,明确责任人员、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对国务院、省政府直接下放至区(市)的审批事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衔接省政府和区(市)有关部门,确保无缝对接、下放到位。各区(市)对国务院和省、市政府下放的审批事项,原则上都要纳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并及时调整本级、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严禁超目录范围实施行政审批。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14〕187号)规定,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做好相应的承接落实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