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CR-2014-0010002
枣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建设有关问题
的通告
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是国家南水北调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滕州市、薛城区、市中区和枣庄高新区。省政府要求枣庄市城区供水单元于2014年年底前完成;滕州供水单元于2014年年底前完成主体工程。为保证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顺利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工程建设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在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建设范围内和规划的临时占地区域内栽种的树木或农作物,应于2014年7月15日前自行移栽、清除完毕,按照枣庄市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移栽、清除的,或自通告发布后擅自在该区域种植、移栽的,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清除,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擅自种植者或移栽者承担。
二、在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建设范围内和规划的临时占地区域内已搭建的各类永久性建筑物和临时性构筑物,应于2014年7月15日前拆除,按照枣庄市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或通告发布之日后擅自乱搭、乱建的,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拒不拆除者、擅自乱搭乱建者承担。
三、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建设范围内和规划的临时占地区域内的相关坟墓户主,应于2014年7月15日前自行迁移完毕,按照枣庄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征地移民工作实行区(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由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各有关行政村村委会积极配合。
五、对于该工程建设中沟渠管道涉及跨越公路、铁路、电力等相关专项设施的,相关产权单位要密切配合。
六、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是国家重点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工程实施;不得在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严禁各种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行为。对于妨碍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实施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16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