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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3-28
  

 

枣政发〔2014〕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8日       

 

 

 

枣庄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运行,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内进行的各类农村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交易管理和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枣庄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枣庄市国家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市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制定全市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规则,监督管理和指导各类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完善产权市场制度。市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枣庄市国家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

    市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协助做好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相关农村产权交易的权属确认等相关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产权交易细则,报市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整合农村各类产权交易资源,建立市、区(市)、乡镇(街道)三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第六条  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负责全市各类农村产权交易的国有独资非盈利性公司制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为各类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咨询等服务;指导区(市)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分支机构和乡镇(街道)交易所,对全市产权交易行为审查、备案,并对交易进行鉴证,出具《枣庄市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负责组织市内交易主体跨区(市)交易和与外埠交易。

    第七条  区(市)设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分支机构,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授权开展产权交易活动。区(市)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交易主体跨乡镇(街道)交易,收集、发布交易供求信息,对交易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备案鉴证。

    乡镇(街道)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所,负责收集、发布交易信息,由区(市)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授权,组织实施辖区内各类农村产权交易。

 

第三章  交易范围和程序

 

    第八条  进入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产权范围包括: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使用产权;

    (二)农村集体“四荒地”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四)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五)农业类知识产权;

    (六)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七)依法可交易的农村房屋所有权;

    (八)依法可交易的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大型农机具;

    (九)其他依法可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九条  交易主体为本市内跨区(市)或与外埠的交易,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交易主体为区(市)内跨乡镇(街道)的,由所在区(市)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乡镇(街道)辖区内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

    第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程序:

    (一)意向转出方到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交易条件的,方可受理;

    (二)审核材料由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所初审后报区(市)农村产权机构终审,区(市)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终审后在网站发布信息挂牌征集受让方,并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材料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三)挂牌期满后根据转出方要求和征集到的受让方个数选择交易方式组织交易,交易完成后双方签订合同进行价款结算;

    (四)交易主体凭交易合同与价款结算凭证到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出具《枣庄市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然后凭《枣庄市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到产权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市、区(市)主管部门对转出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后,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对外发布产权转出信息,征集转入方。

    第十二条  转出方申请转出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出申请书;

    (二)转出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其中,农村房屋所有权交易的应提供经变更后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四)准予产权转出的有关证明;

    (五)转出标的的情况介绍;

    (六)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转入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转入方的资格证明;

    (三)转入方的资信证明;

    (四)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依据征集到的转入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农村产权交易采取协议转出、拍卖、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采取拍卖和招投标方式交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由枣庄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转出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依据;交易价格显著低于评估值的,需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

    个人产权转出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转出方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转出方与转入方达成产权转出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经转出方和转入方签字、盖章后,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枣庄市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七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转出方、转入方,凭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枣庄市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到市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凡涉及农村集体产权权属变更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有关部门应要求转出方、转入方提交《枣庄市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凡涉及集体产权用于抵押的,产权登记主管部门应要求申请人提交《枣庄市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后方可办理抵押登记相关手续。

 

第四章  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转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中止交易理由,并经产权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经产权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三)有损于转出方、转入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交易权益保障

    (一)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农村产权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农村产权交易收益归产权所有人所有,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配,有其约定从其约定。

    (四)市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对农村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市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