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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枣庄市委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31
  

枣发〔2016〕19号

 

各区(市)党委、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枣庄军分区:

   现将《枣庄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枣庄市委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4日

 

枣庄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枣庄,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鲁发〔2016〕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围绕建设法治枣庄总目标,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打造自然生态、宜居宜业的新枣庄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三)衡量标准。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人民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依法规范和加强政府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责。理顺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关系,明确职责权限,确保权责一致。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加大机构职责整合力度,形成精干高效的政府组织体系。(牵头部门:市编办,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法制办等)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实现“一照一码”。建立规范行政审批的管理制度,减少审查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建设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推进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2016年年底前,实现省、市、区(市)三级联网互通。(牵头部门:市编办,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政管办等)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权力清单、政府部门责任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依法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动态调整,强化流程监管和责任追究。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加快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做好承接和取消下放投资审批权限工作,加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创新融资机制,畅通投资项目融资渠道。(牵头部门:市编办,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政管办等)

   4.加强市场监管。实行统一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科学规范的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进场项目目录管理。健全对外投资促进制度和服务体系,支持企业走出去。(牵头部门:市工商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政管办、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业局等)

   5.优化公共服务。强化市政府统筹推进全市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强化区(市)政府执行责任,推动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梳理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加快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部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政管办、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文广新局、市人社局等)

   6.创新社会治理。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治工作平台。推进社会自治,行业协会商会等与行政机关脱钩。(牵头部门:市综治办,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7.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渔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

   (二)加强政府立法工作

   8.健全政府立法体制机制。出台《枣庄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重要的政府规章草案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部门之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推进民主科学立法,完善立法征求意见、立法协商、咨询论证和公众参与机制,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意见。开展政府立法后评估,及时修改、废止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政府规章。加强政府规章解释工作,建立政府规章颁布实施新闻发布制度。(牵头部门:市法制办,责任部门:市直有关部门)

   9.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制定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提高政府立法的前瞻性和计划性。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加快推进我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工作。(牵头部门:市法制办,责任部门:市直有关部门)

   10.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修订完善《枣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坚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施行。严格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牵头部门:市法制办,责任部门:市直有关部门)

11.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加大备案审查力度,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实行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完善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依法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审查申请。(牵头部门:市法制办,责任部门:市直有关部门)

   (三)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2.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认真贯彻《枣庄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科学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必经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建立咨询论证专家库,完善评估工作机制,提高论证和评估质量,加强评估结果运用。(牵头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办,责任部门:市直有关部门)

   13.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完善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推行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制度。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者部门办公会议审议。(牵头部门:市法制办,责任部门:市直有关部门)

   14.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健全完善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对重大行政决策、政府立法、重大突发性事件等涉法事务,组织开展法律咨询论证,防范法律风险。推动法律顾问工作向镇(街)延伸,实现市、区(市)、镇(街)法律顾问全覆盖。完善法律顾问的议事规则、日常管理和考核监督,实行动态管理。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牵头部门:市法制办,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司法局等)     

   15.严格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牵头部门:市纪委机关,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法制办等)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6.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界定执法权限,科学设定执法岗位,整合执法资源,优化配置执法力量。积极推进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领域内综合执法,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完善镇(街)行政执法体制,探索依法授权或委托镇(街)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牵头部门:市编办,责任部门:市法制办等)

   17.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决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科学编制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落实行政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听证、集体讨论等制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严格执行《枣庄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认真实施《枣庄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确保各个环节有据可查。规范使用执法文书,增强执法文书的说理性,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要说明裁量基准的采纳理由。(牵头部门:市法制办,责任部门:市直有关部门)

   18.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清理、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证件管理制度,全面推行网上考试和人员信息化管理,定期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未经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牵头部门:市法制办,责任部门:市编办等)

   19.强化行政执法保障。完善行政执法保障措施,落实基层行政执法经费,加大行政执法装备、科技建设方面的资金投入,改善执法条件。完善行政执法人员保障机制,对长期在一线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考核、奖励等方面予以倾斜。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对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市编办、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法制办等)

   20.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牵头部门:市法制办,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1.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责任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接受司法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应当支持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积极配合检察院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不得干预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完善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责任部门:市直有关部门)

   22.深化执法监督体制改革。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组织和领导本地区、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要根据一级政府明确一个监督部门、一个部门明确一个监督机构的要求,按照执法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有效整合行政执法监督资源,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配齐配强行政执法监督力量。各区(市)要尽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各部门要明确法制机构监督职责,规范机构名称,已经明确承担法制职责的机构但名称不规范的,按程序统一规范调整为法制科,代表本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牵头部门:市法制办,责任部门:市编办等)

   23.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认真贯彻《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加大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行《枣庄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实施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力度。(牵头部门:市法制办,责任部门:市监察局、市人社局等)

   24.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完善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牵头部门:市政府办公室,责任部门:市直有关部门)

   (六)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25.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实现行政复议权由各级政府集中行使。继续推行“阳光复议”工程,完善审理机制,改进审理方式,充分运用听证方式审理案件,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办案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充实专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新进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牵头部门:市法制办,责任部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26.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制定《枣庄市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行为。严格落实《枣庄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被诉行政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及行政相对人的沟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最大限度提高出庭率,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应诉队伍中。建立健全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制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牵头部门:市法制办,责任部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

   27.健全行政调解机制。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改进行政调解方式,提高行政调解效率。完善行政裁决制度,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联动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矛盾联调。(牵头部门:市法制办,责任部门: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司法局等)

   28.促进仲裁工作发展。深入宣传仲裁法律制度,引导社会公众通过仲裁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挥仲裁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优势和作用。推行仲裁调解制度,推进仲裁规范化建设,提升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素质,提高仲裁公信力。(牵头部门:市仲裁委秘书处,责任部门:市直有关部门)

   29.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人民调解各项制度,指导、支持和保障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积极稳妥地发展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交通事故、医患、劳动等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牵头部门:市司法局,责任部门:市委政法委、市法院等)

   30.改进信访工作。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的诉求。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严格实行诉访分离,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坚持依法治访,依法解决闹访等违法行为,努力维护良好的信访秩序。(牵头部门:市信访局,责任部门:市委政法委等)

   三、组织保障

   31.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委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各方面。各级党委政府要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定期研究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实际,每年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深入开展。(责任部门:市直有关部门)

   32.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区(市)、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级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专题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情况。(责任部门:市直有关部门)

   33.树立重视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责任部门:市纪委机关、市人社局、市法制办等)

   34.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牵头协调作用,全面抓好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落实。将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内容,完善考核指标,优化考核方式,提高考核比重,并把考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牵头部门:市法制办,责任部门:市纪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

   35.加强法治教育培训。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制度,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纳入干部培训计划和培训主体班次。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举办两期以上领导班子法治专题讲座。落实领导干部宪法宣誓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加大对公务员初任、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法制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责任部门: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

   36.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宣传。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工作,每年确定1-2个研究重点,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大力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责任部门:市法制办等)

   37.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从2016年起,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创建活动分三批进行,市、区(市)每年一批,每批确定一定创建单位比例,力争用三年的时间,实现全市创建活动全覆盖。通过开展市、区(市)、镇(街)三级联创,鼓励探索创新,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确保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牵头部门:市法制办,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

   38.加强政府法制机构队伍建设。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全面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区(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列入同级政府工作部门,暂不能列为政府工作部门的,在政府办公室加挂政府法制机构牌子。区(市)政府法制机构行政编制不少于5名。高度重视基层法制工作,各镇(街)可配备2-3名专(兼)职法制员。进一步提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推进法制机构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牵头部门:市编办,责任部门:市法制办、市财政局等)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职责承担并履行好本纲要确定的相关任务,明确责任主体,强化工作措施,将纲要落到实处。在贯彻本纲要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