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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01
  

枣政发[2013]1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经审核确认,共有74个市级部门(单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其中法定职权单位39个,法律法规授权单位30个,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被委托单位5个,现予以公布。

   市级行政处罚主体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办理委托书,并对受委托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单位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检举和控告其行政处罚行为。

   附件: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市级部门(单位)名单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8日

 

附件:

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市级部门(单位)名单

 

   一、法定职权单位名单(39个)

   枣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枣庄市教育局、枣庄市科技局、枣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枣庄市公安局、枣庄市民政局、枣庄市司法局、市财政局、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枣庄市国土资源局、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渔业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和服务业发展委员会、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国资委、市物价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地震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农机局、市人民银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枣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单位名单(30个)

   市档案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煤炭工业局、市知识产权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路局、市港航局、市畜牧兽医局、市银监局、市气象局、国家统计局枣庄调查队、市烟草专卖局、市盐务局、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市无线电管理处、市节能监察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市运输管理处、市地方海事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市文物局、市体育产业管理办公室、市森林公安局、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市纤维检验站、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稽查支队、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被委托单位名单(5个)

  市电力行政执法办公室、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市房产管理局、市质监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