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
为进一步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推进我市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规范化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33号令)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37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将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我市74家律师事务所、41家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公示,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
一、律师事务所
根据《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
根据《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担任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五)解答法律咨询;
(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三、法律服务执业人员信息查询
律师信息、律师事务所信息可以通过“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s://credit.acla.org.cn)进行查询。
枣庄市司法局
枣庄市律师协会
枣庄市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