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枣庄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枣庄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市司法局对《枣庄市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进行动态调整,编制形成了《枣庄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第二版)》(以下简称《清单》),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清单》相关内容,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分别印发文件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作出安排部署。枣庄市于2021年7月梳理公布《枣庄市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持续推动“减证便民”。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以及国家部委相关工作要求,一些证明事项需要进行调整和规范;同时,随着“无证明城市”建设的推进,一些证明事项现已具备纳入《清单》条件。据此,市司法局按照省司法厅统一部署,组织市直各部门单位进行了全面梳理,汇总形成《枣庄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第二版)》。
二、决策依据及起草过程
在《清单》梳理过程中,坚持依法依规、充分酝酿、严格审核的原则,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一)梳理阶段,确保事项应纳尽纳
2022年12月20日,市司法局印发《关于调整编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第二版)的通知》,组织市直各部门单位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二)审核阶段,确保事项科学精准
2023年1月3日至5日,市司法局组织工作专班对市直各部门单位报送的清单进行多轮审核、校对,对报送的清单的全面性、信息核查等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讨论。
(三)确认阶段,充分征求部门意见
经过汇总审核,市司法局再次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确保事项精准落地、不重不漏,并最终形成《枣庄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第二版)》,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实施。
三、出台目的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出台《枣庄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实施清单(第二版)》的目的是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无证明城市”建设,将法定由企业和群众提交的证明材料通过告知承诺的方式转为行政机关核验,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法治获得感。
四、主要内容
《清单》共计435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承接省级通用清单404项,市级新增31项。《清单》涉及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和市民政局等24个市直部门单位事项,其中事项较多的单位有市审批服务局(130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8项)、市文化和旅游局(41项)。市级新增事项主要涉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项)、市审批服务局(7项)、市应急局(4项)。《清单》基本涵盖了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当事人获取难度较大、行政机关容易核查的证明事项,如营业执照、学历证书、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其中,重点将机动车登记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医疗保障、公积金管理等领域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事项时需要的证明事项,纳入告知承诺制。
五、涉及范围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清单》中所涉及政务服务事项均可在枣庄市市民中心(枣庄市薛城区金沙江路266号)办理,事项的受理单位、联系方式,办事条件、资料、程序、时限等可登录枣庄政务服务网(http://zzzwfw.sd.gov.cn/zz/public/index)查询。
六、执行标准
本清单自2023年1月14日起施行,长期坚持。
七、惠民利企举措
群众在办理《清单》中所列事项时,只需签订承诺书,无需再提供相关证照或证明材料。例如,当事人在办理“个人不动产登记”时无需提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现场签订《申请人承诺书》即可;再如,企业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时,如果忘记携带营业执照,不需要再多跑一趟,只要签订承诺书就能办理。实现了群众“少跑腿”,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利,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证难等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八、解读部门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机关:枣庄市司法局
政策咨询电话:0632-331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