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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有关事项补充告知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2
  

各位枣庄考区应试人员:

现将《山东省司法厅关于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有关事项补充告知书》转发如下,请按照相关要求办理。

  

 附件:《山东省司法厅关于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有关事项补充告知书》


 

枣庄市司法局

  2020年10月22日

 

附: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有关事项补充告知书》

 

各位应试人员:

为做好我省2020年国家统-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山东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考试防控指南》和《山东省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全省各考区已于10月2日前发布了法考疫情防控告知书或公告,根据目前疫情防控情况和专家组会商意见,现就我省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事项补充告知如下:

一、自9月23日起,有青岛旅居史的考生(含在青岛的考生和已离开青岛的考生)参加考试时,需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报告或健康码核酸检测阴性信息方可考试;

二、目前划定为中、高风险等疫情重点地区的考生参加考试时,需提供7日内2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其中1次为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的报告方可考试;

三、存在可能涉及疫情的应试人员应提前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并如实说明有关情况。

                            山东省司法厅

                            202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