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司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 ||||
序号 | 执法类别 | 审核事项名称 | 适用情形 | 实施依据 |
1 | 重大行政处罚 | 对律师违法执业的处罚 |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1.《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六条。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2 | 对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的处罚 |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1.《律师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六条。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七条。 | |
3 | 对冒用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1.《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 |
4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法执业的处罚 |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1.《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2.《公证程序规则》第七十二条。3.《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4.《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5.《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对违法执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分级负责的意见》 | |
5 | 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执业的处罚 |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2.《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
6 | 对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的处罚 |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2.《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 | |
7 | 对未经登记的组织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 |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八条。 | |
8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 | 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