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5号)精神,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工作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制定主体要严格遵守“三统一”工作制度,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规则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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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公布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枣政办字〔2011〕99号)执行。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变化,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三、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凡未列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部门、单位不得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1.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及主体代号(市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
2.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及主体代号(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和组织)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