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枣庄市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zsfzb@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枣庄市司法局812室,地址:枣庄市武夷山路1379号,邮编:277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枣庄市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1日。
附件:枣庄市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
枣庄市司法局
2019年6月1日
枣庄市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办法
(代拟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卫生人才在引领和服务乡村振兴、推进健康枣庄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枣庄市基层名医,是指枣庄市行政区划内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工作,道德高尚、技术精湛、业绩突出、群众认可的优秀医师。
第三条 枣庄市基层名医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枣庄市基层名医每2年选拔一批,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医师,每批人数不超过20名,管理期限为3年。
第五条 枣庄市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组成枣庄市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枣庄市基层名医选拔范围: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岗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口腔、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公共卫生医师。
第七条 选拔人选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无违法违纪等行为;
(二)长期扎根基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上连续工作8年以上;在二级以上医院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后调入基层的医师,或取得全日制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在基层连续工作年限可放宽至6年以上;
(三)具备扎实的知识功底,业务技能在基层较为突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对带动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引导群众基层首诊、维护群众健康作出较大贡献,深受当地群众信任和好评;在村卫生室工作的骨干医师,连续工作超过20年,可不受职称条件限制;在省定贫困村或山区村、库区村、移民村等村卫生室连续工作15年以上,可不受职称条件限制;
(四)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师,或经转岗培训合格后注册为全科医学的医师,或在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等组织的岗位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或在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方面,在全市具有示范作用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枣庄市基层名医选拔采取逐级推荐、专家评审、考察公示、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区(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本行政区域内的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部署申报。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委组织部、市卫健委联合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人员进行申报和初步评选,确定区(市)级推荐人选,征求组织、纪检部门同意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区(市)级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确认。对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由医疗、公共卫生和人事管理领域专家组成评审组,研究确定枣庄市基层名医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媒体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研究公布。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发文公布。
第九条 各区(市)要逐级建立健全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制度。枣庄市基层名医原则上从各区(市)评选的基层名医中择优推荐。
第四章 待遇与政策扶持
第十条 枣庄市基层名医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500元。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市基层名医入选省基层名医后,不再享受市基层名医待遇。
第十一条 枣庄市基层名医纳入枣庄市高层次人才库,市卫健委每年组织部分枣庄市基层名医参加市情考察、咨询、培训等活动。
第十二条 积极推荐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枣庄基层名医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优先推荐为各级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及齐鲁基层名医等。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三条 枣庄市基层名医应当在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在有关部门和所在机构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参与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承担基层卫生人才政策咨询、专业领域基层技术指南、规范制定和培训教材编写等工作;
(二)推动所在机构主动承办基层卫生专项培训基地工作;配合高等院校、全科(助理)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层实践基地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人才培训教学、科研等工作;
(三)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区域性调研、评价、交流等活动;
(四)配合做好基层卫生人才政策宣传,引导医学毕业生主动到基层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枣庄市基层名医定期考核评估制度,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枣庄市基层名医档案,每年年底委托各区(市)卫生健康部门对枣庄市基层名医工作履职尽责、医德医风、群众满意度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 枣庄市基层名医实行动态管理,在管理期内出现以下行为,经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资格,同时停止相应待遇。
(一)管理期内调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出现严重医疗事故、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枣庄市基层名医的。
第十六条 各区(市)要加强对枣庄市基层名医的日常联系和管理,深入了解基层卫生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及时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持续发挥好枣庄市基层名医及其所在机构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七条 积极依托各级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枣庄基层名医先进事迹,为基层卫生人才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 月 日。